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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2022年3月10号,葛先生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手机,购买的价格是4499元。在收到商家发货的手机后,才使用了2天,葛先生就发现新手机经常出现白屏,手机重启等问题。
2022年3月15号,葛先生在购买手机的平台上创建了退货申请,并注明退款理由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商家却以手机激活使用后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葛先生的退货申请。
2022年3月17号至3月20号期间,葛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无果,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GUANG XI GAO YUAN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在平台处所购买的手机给被告,退回手机的相应运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购买手机所支出的4499元货款。
争议焦点
GUANG XI GAO YUAN
在网络上购买的手机,如果激活使用后出现了问题,都可以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的吗?
不是的,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所以网络购买的手机,属于激活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是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
法官说法
GUANG XI GAO YUAN
既然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那为什么法院又判决被告退还葛先生购买手机的货款呢?
在这个案件中,购买的手机是否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是否有明确知道“手机经激活使用后便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并且在付款结算页面等关键流程处有没有看到显著的提示确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虽然对“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在商品售后服务说明页面进行了标注。但是并没有在付款结算页面这一商品销售的重要必经流程页面设置程序让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所以这一限制性条款不能适用于这次的销售。
所以,这次我们判决商家在收到退回的手机后七日内退还4499元货款。
法官提醒
在网购手机这一类的商品时,购买者应当注意购买流程中商家是否在关键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有显著的关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或者说明,商家本身也应该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确认,这样才能尽量避免买卖双方在交易后发生纠纷。
来源:邕宁区法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