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儒林外史》中,潘三的认罪罪状主要涉及到他的多项犯罪行为。这些罪状包括:
把持官府:潘三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官府事务,影响司法公正。
包揽词讼:潘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包揽词讼,通过非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程序。
广放私债:潘三通过放高利贷的方式,剥削百姓,获取巨额利益。
毒害良民:潘三的行为导致许多无辜百姓受到伤害,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以上仅是潘三的部分认罪罪状,他的其他罪行还包括贪污公款钱粮、私下了结人命官司、伪造篡改县衙印文、私刻公文印章、拐卖人口、放高利贷逼死人命、串通提学衙门,买嘱枪手代考等。这些罪行都严重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对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造成了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