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认为有技术和经验而不遵守规则、违规操作;由于技术问题,没人在旁指导,造成误操作;安全管理出现漏洞,造成隐患排查不彻底。事故原泛指事情,现在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直接原因是指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起到最直接的推动,并直接促成其发生变化的原因,不经过中间事物和中介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按《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分类
(1)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误。
(8)技术上或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他。
其中1~4项为生产环境、设备因素,5~12项为管理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按原因分类
(1)直接原因 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有:⒈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⒉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⒊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⒋作业现场环境不良;
⒌其他。
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有13种:
⑴操作错误;
⑵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⑾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⑿不安全装束;
⒀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人的13种不安全行为一般统称“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所以,认真执行工艺、劳动纪律是杜绝事故的关键。
(2)间接原因 由于直接原因继发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人的不安全行为中的⑸~⑽项均属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