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七章规定了简易法院的诉讼程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简化。
(1)起诉方式简化,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
(2)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到庭进行辩论。
(3)原则上不需要进行书面准备,但是在提出新的请求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或在口头辩论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4)当事人在法定期日内没有出庭的,认可拟制陈述,进行书面审理。
2.法院诉讼行为的简化。
(1)传唤方式简略,除送达文书外,还可用电话通知、捎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
(2)调查证据的简化,法院可使证人或鉴定人提交记载证言或鉴定结论的文书代替询问。
(3)笔录和判决书的简化,判决*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原因、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
3.司法委员会的参与。
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司法委员会辅助试行和解或者参与审理并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
4.即决和解制度。
当事人可不提起民事诉讼而直接向简易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传唤当事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将和解条款记载于笔录里;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时,终结和解程序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进入诉讼辩论阶段,这种认可和解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制度为即决和解制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仅限于30万元以内的请求支付金钱的案件。民事诉讼规则第223条还规定对同一个简易法院在一年之内,根据小额简易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
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必须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表明且得到被告同意。被告提出异议或法官依职权认为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自动转入普通程序。
(2)审理过程简便快捷,原则上一次开庭审结。除有特别事由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期日内审结。攻击或辩论的方法除口头辩论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应在最初的口头辩论前或该期日里全部提出。对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即时可以调查的证据。对证人的询问不需要证人宣誓,也不需要制作询问事项书和询问笔录,证人可不出庭。可省略交叉询问,认可电话会议式询问。禁止反诉。
(3)以口头即时宣判为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在口头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告判决,如没有时间制作判决书,可以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