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关系,而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关系很多。但环境法主要调整四种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社会关系,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四种社会关系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关系。
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矛盾的激化、人与环境关系不协调的结果。然而,人类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环境法虽然调整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将环境与社会、人与自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且这里的社会关系本身就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离开的环境资源这一媒介就不可能有环境法的社会关系。但环境终究只是一种媒介,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终究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