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中国环境体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
考核评价与目标责任密切相关,考核的是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将其作为对人的考察的重要依据。考核的对象包括两部分:
(1)本级人民政府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
(2)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因此为了加强考核的针对性,考核部门一般会配套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条文参照上述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1)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在长江流域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需要明确长江流域内各类主体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担当。首先,要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形成权责清晰、上下协调、空间均衡、分配有效的生态环境公共品供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