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不准强迫毕业生去签订劳动协议以及就业的协议;
第二个:不能对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和自己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或者是说其他的一些证书的发放挂钩;
第三个:不能对毕业生的户籍,以及将户籍和毕生的就业协议放在一起谈论;
第四个:不准让毕业生进行顶岗实习,或者是说不允许将他们的见习证明作为他们的就业材料。
四个“不准”
(一)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