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时期,天命汗努尔哈赤实行了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计丁授田,此项政策影响深远,是清初历史上一个重要的事件。天命六年三月,后金军进驻辽沈以后开始实施计丁授田,这和历代王朝招民垦荒、授民以田,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与明代辽东的军屯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它又有其独特之处。
《满文老档·太祖》卷二十四、二十七载,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尔哈赤下令“计丁授田”说:
“为分田事,先期传谕各村曰:海州地方取田十万日,辽东地方取田二十万日,共征田三十万日,给与我等驻居该处之人马,至于我等之众百姓之田,仍令在我等之地方耕之。尔等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人之田,荒芜者甚多矣,将该荒芜之田,入于我等所取之三十万日田内,亦可足亦。设若不敷,可取松山堡以东之铁岭、蒲河、范河、浑托河、沈阳、抚顺、东洲等地之地耕之。如此,若仍不足,则可出境耕地。吾今计算地亩,一丁给与种谷之田五垧,植棉之田一垧,均行给与。尔等勿得隐丁,隐丁则不能得田矣。嗣后,原为乞丐者,不得乞食,乞丐、僧人皆与田,敬加耕种。三丁耕官田一垧,每二十丁,征一丁当兵,以一丁服官役。”
同年十月初一日,努尔哈赤又下汗谕:
“降谕汉民曰:明年征收兵士之食粮、饲马之草料及耕种之田地。辽东五卫之人,令种无主之田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人,亦同样令种无主之田十万日。”
从两次汗谕,我们可以了解到实行“计丁授田”的主要内容:
其一,从法例角度来说,用来分授的田地,不是有主之田,不是将现存辽民耕种、占有的土田没为官地,用来分配。而是明朝诸大臣、富人,即逃亡、死绝的汉族官绅、地主遗弃的田地,是没有业主的田土。
其二,这些无主之田,既授予满族兵丁,也分与汉民。已经进入辽沈的八旗官兵,计丁承领无主田地,辽东五卫及金州、海州、盖州、复州四卫,亦即辽沈地区的多数汉民,也计丁领地,每丁六垧,五垧种谷,一垧植棉。
其三,辽民皆须首报人丁数目,清点编制,不许隐瞒,不得遗漏,均应固定在土地上,按丁承领无主之田地,开垦耕耘,不准弃地不耕,四处行走。
其四,授予田地,并不是白送,而是为了征收国赋,勒派差役,佥民当兵。
“计丁授田”政策的推行,对后金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满汉各阶层的反应各不相同,有的阶级获利甚多,有的阶级则遭害极大,对于降金或不反后金的汉民地主来说,由于用来授予之田,是“无主之田”,不是没收他们的土地,因而他们的庄田,照旧归他们所有,祖业并未遭到损害。
而且,地主富家丁多,努尔哈赤自己就说过,辽东贫富之间,认定不一,悬殊很大,有的“一户四、五十丁,或一户有百丁”,而有些户只有一两丁。富人既有自家的老爷、少爷,又有雇佣的工人、家奴和佃农,原有人丁已经不少,开战以来,许多农民、市民颠沛失所,投靠富翁,又增加了很多人丁。
因此,如果他们的庄田,少于每丁六垧的数目,便可根据计丁领地的规定,分取无主之田,扩大自己的庄园。设若地多人少,则可依照“各守旧业”的政策,保留全部祖产,不拿出多余的田地,让人分走。
至于贫苦农民,并不能从“计丁授田”法中得到什么好处。因为,所谓“计丁授田”的丁,并不是指一切成年的丁,不是单纯年龄和性别而言,而是包含有阶级属性的,包衣阿哈、雇工和佃农,都不能成为独立的丁,都不是“计丁授田”的丁,都必须包含在他们的家主、雇主、田主的户内。
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在宣布实行“计丁授田”的汗谕中,虽然已说到富家“雇人耕种”,即已经知悉并提到了雇工和佃农,但在叙述授田的具体办法时,除了列举乞丐、僧人领种田地以外,并不明确提出阿哈、佃农、雇工可以分田,原因就在于此。
联系到辽东土地占有和经营方式的基本现状是“富室多占土地,雇人耕种”,“贫苦之人,无有田谷”,那么原为地主佣耕、佃种的大量贫苦农民,都包括在地主户内,都不能依靠“计丁授田”法按丁领受土地了。
“计丁授田”法,对巩固金国汗、贝勒的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