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凡主管一事而不受予正官之名者,则称之为“知某事”,此制度始于宋太祖,时宋太祖为杜藩镇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名为知州。后相沿此习,以府之主管官为知府,其副者称“同知”,为知府之佐贰。通判与同知二字意义相近,宋代初设通判时,名为副职,实际上职权与知州、知府无别。明代于府下设通判,与同知共为府之佐贰,清代亦如此。
清制,府同知、通判分为两种,一种为府的辅佐官,由同知与通判分理府内之政务;一种是分派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凡隶于省的,为各省直隶厅长官,职如各府、各直隶州之制;隶于府的,为一般散厅的长官,职如县,而品级相同。
府同知为正五品官,在公文上称“丞”,尊称“司马”,外府通判为正六品官,尊称“别驾”。府同知、通判的设置情况并非定例,一般遵循量事置员,一般的府设一二人或三四人,事简的则不设,分掌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等事。
按《光绪会典》记载,清代共设府佐贰之同知一百一十人、通判八十八人。其中,地方同知共八十九人,理事同知二十一人。地方通判共八十三人,理事通判五人,仅直隶、山东、甘肃各一人,顺天二人。
三、知府衙门
知府衙门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由府堂及经历、司狱和照磨等司组成,各依府之繁简而置。
1,府堂
府堂为知府衙门内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实际上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具体办事,直接为知府服务,置典吏若干人承办。
2,经历司
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一人,秩正八品。清代于各府共设经历一百六十七人。府经历司尚有设知事者,其职掌同经历,秩正九品。清设府知事共为十人。
3,照磨所
照磨所是知府衙门内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一人,秩从九品,清代共设府照磨二十五缺。
4,司狱司
司狱司为知府衙门内掌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一人,秩从九品,清代共设司狱二十五缺。
此外,清代于江苏江宁府设检校一人,亦为知府之属官,办理衙门内检校文书之事,品秩未入流。
除了上述知府衙署之办事机构及职官外,府之所属机构还有:府宣课司、府税课司、府仓、茶引批验所、府驿、府医学、阴阳学、僧纲司及道纪司,分别管理税收、仓储、僧道等事务。
清朝地方官每三年一次考核,决定他们的仕途。对知县而言,它的级别虽低,能够升迁的途径却不少。
如果升任京官,可以担任六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经历,大理寺左右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书科中书、通政司经历、銮仪卫经历、兵马司正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