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摆摊,找谁?
压轴来了!!!
市区内这些地方可以摆摊
摆摊地点:柳州路 顺德路夜市
范围:东至顺德路二段与柳州路路口处;西至顺德路二段与南宁路口(共500米);南至距离光华小学20米处(共200米),北至距离柳州路与西湖路路口10米处(共200米)(不包括公共通道及小巷、小区通道)
出摊时间:15:30-23:30
规划摊位(个):600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我市创建“天府旅游名县”城市目标,提高我市城市品位,充分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夜市经营秩序,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夜市,是指由广汉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设置,在规定时间开市、闭市,以餐饮、百货、小商品、音像制品和文化用品等经营贸易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第三条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夜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办公室设在广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夜市管理协会应积极配合共同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的夜市范围:东至顺德路二段与柳州路路口处;西至顺德路二段与南宁路口(共500米);南至距离光华小学20米处(共200米),北至距离柳州路与西湖路路口10米处(共200米)。(以上距离不包括公共通道及小巷、小区通道)第五条 临时夜市开市时间为每日15:30至23:30。经营摊主必须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特殊经营需延时的,不得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第六条 摊位的大小规格由广汉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划定。原则上一户只能申请一个摊位,且必须在划定的摊位内摆放商品并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第七条 经营者在取得摊位证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以下条件与程序申请:(一)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条件。经营者应提前向夜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照片,同时提供其他部门相关要求具备的资格或证明(如: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残疾证、下岗证等),经营者应对其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负责;(二)夜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优先发放摊位证:原夜市合规经营摊位人员优先、广汉户籍及长期居住广汉人员优先发放;贫困人员、残障人员优先发放;其他优抚对象优先发放;与相应摊位经营划分区相符优先发放;(三)夜市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户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备案并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摊位证,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相关材料;(四)经营户自行退出不再经营,应提前向夜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同时退还摊位证;(五)经营户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夜市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吊销其摊位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八条 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夜市经营者必须取得摊位证;(二)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必须人证一致,不得转让、租借;必须亮证经营,证件必须放于显眼位置,不得遮挡、污染、损坏;(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影响行人及消防安全;(四)不得超越夜市区和摊位区摆摊设点;(五)不得破坏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六)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七)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八)夜市经营者应负责本摊位经营过程中的卫生保洁,收市后做到摊收场净;(九)在夜市经营过程中,严禁使用喇叭、音响等招揽顾客,严禁噪音扰民,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十)摊主经营如产生油烟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持续运转并达到大气污染治理规定的环保标准。(十一)凡经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批准组织的大型活动、发生应急响应等其他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经营户必须予以配合。第九条 夜市经营者必须到夜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和办理摊位证;因城市建设或管理的需要而变更或由于夜市搬迁、取缔等需要取消临时占道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第十条 夜市摊点的广告设置、遮阳雨棚设置、照明灯箱设置须与所在街道街景相协调,内容健康,形象完好、整洁、醒目、美观,必须服从广汉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分类设置。第十一条 领取摊位证后,遵循先使用后缴费的原则,每半年缴纳一次, 缴费时间每年1月1日至15日(在工作日收取)、7月1日至15日(在工作日收取)。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德阳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罚(见附件1)。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对相关执法行为存有异议,应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得拒绝,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法行为;以拒不提供证件、辱骂、威胁等方式以及推攘等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夜市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吊销摊位证,终生不得申请。第十五条 夜市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人证不一致、私自转让或租借、证照不齐全、不亮证经营的,由夜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理3次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经营资格并吊销摊位证,三年内不得申请;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超出夜市区和摊位区摆摊设点的,以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营进行处罚,按照《德阳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款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超标排放的按照《德阳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款或第九款噪音超标扰民的,按照《德阳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七款或第八款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影响城市公共卫生的,按照《德阳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生其他违法行为,由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夜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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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空余摊位
摆摊地点:湘潭路综合市场
范围:市场内
出摊时间:每天24小时均可
规划摊位(个):200 (还有空余摊位!)
招商咨询电话:13890276393
管理规定:
1.经营者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条件;
2.不得超越夜市区和摊位区摆摊设点,不得破坏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
3.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4.摊主经营如产生油烟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持续运转并达到大气污染治理规定的环保标准;
5.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影响行人及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6.所有类品须按规定摆放管理;
7.食品经营者必须办理健康证;
8.在经营过程中,严禁使用喇叭、音响等招揽顾客,严禁噪音扰民,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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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地点:城北综合市场
范围:市场内
出摊时间:每天24小时均可
规划摊位(个):300 (还有空余摊位!)
招商咨询电话:18283896325
管理规定:
一、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城北综合市场建立健全了市场物管、商品质量、交易秩序、消费者维权、消防安全、治安及灾害事故防范处置等各项制度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落实各项措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良的销售购物环境,经营者及其所属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城北综合市场各项相关制度与规定,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参与清洁卫生、消防应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将市场管理制度及市场监管机关、投诉机构的电话、市场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奖惩情况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党团组织建设等予以公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市场管理办公室设有广播系统、投诉接待、对客服务中心、意见箱、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申告投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阻碍消费者申告投诉。
四、管理人员将核验市场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的证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应当悬挂相关证照,不得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否则,市场管理人员一经发现,有权依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市场自身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取消经营者的入驻权,涉嫌违法经营甚至犯罪的,市场管理方将依照相关规定,将涉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移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
五、市场内商品经营者的大宗或重要商品进场时,必须主动向市场管理方申报备案,明确商品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市场方将收取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并将备案数据同步报送给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市场管理方将不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履行有关义务和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树立良好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七、市场管理办公室也是消费者投诉调解机构,负责处理交易纠纷、落实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场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将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由市场管理方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事后再向有责任的经营者(供货商)追偿,或直接从经营者(供货商)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事后再向经营者(供货商)收取、补足原核定额度的保证金。
八、市场管理方有权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经营行为自查制和商品质量责任制(商品准入备案、查验登记和退出制度),有权对商品质量进行查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同时,经营者必须建立“两本帐”(进销台帐),并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重要商品的备案工作。
九、从事农产品经营者,应同产地厂家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重点地区的重点商品,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食品、药品,经营者必须与市场管理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确保食品药品投入市场销售符合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落实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十、经营者应当建立、实行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数量、销价和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处理部门电话,方便消费者监督投诉;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开作出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承诺,有义务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有义务协助政府做好税费收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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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这些地方,
一些镇(街道)、园区也开设夜市了!
比如小汉镇兴镇街夜市,
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辖的厦门路夜市......
有摆摊意愿的小伙伴们可以咨询辖区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