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1月18日电保险公司为招揽业务,主动帮客户激活的自助保险卡。不料,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为理赔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该案,支持了客户的诉请。
2014年底,47岁的李大妈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介下,花了298元购买了一张意外伤害自助保险卡,保险期间是自购买使用之日起180日,意外医疗、身故、伤残等,保额在一万至三十万元不等。李大妈拿到卡后,发现卡的用户名密码涂层均被刮开,业务员表示,为了方便网上激活,就事先把把卡上信息抄好,然后一并激活。2015年8月16日,李大妈房屋改造,一脚踏空,从二楼摔下,花去医药费2.5万余元。遂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卡未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李大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助保险卡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确认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生效,李大妈在知悉保险卡应网上激活后,见到卡的涂层已被刮开,业务员也获取到了李大妈的个人信息后,有合理理由相信业务员会为其办理激活手续。并且自助保险卡作为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主要优点即在于快捷、实用,将原本缔结纸质保单所需要的程序替换至网上操作,根据网站上的说明和提示内容,由投保人进行阅读和接受相关条款。保险业务员长期从事保险推销业务,理应对投保人的一般情况有大概的了解,本案中,李大妈的文化程度和电脑操作水平有限,业务员应当可以分辨,且又明确表示可以代为网上激活。故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支持了李大妈的诉讼请求。(陈颖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