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人邵某,在骑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机动车撞伤,至今昏迷,其家人起诉要求机动车司机席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27758.6元。
近日,柯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司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18年9月,席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斑马线时,因未减速停车让行,与正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邵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邵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邵某全身伴有多处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并进行了创伤性脑出血术,昏迷至今。
之后,邵某家属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席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席某认为,经柯城检察院认定,自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未对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性质进行鉴定,也未考虑邵某未佩戴头盔的情形,因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最多只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席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状态,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席某在暂扣驾驶证阶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投保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席某,故本公司不同意对本次事故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席某为实际侵权人,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席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并且经过人行横道不减速,存在严重过错,且有悖于“衢州有礼”“礼让斑马线”的创文精神,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9806元。
判决后,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通过法院协调,被告席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00000元,剩余款项从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在处理保险赔偿时,承办法官考虑邵某仍需后续治疗,为减轻伤者家属的负担,保险未赔尽的部分暂留,作为邵某后续治疗费用,充分保障邵某的权利。
来源:都市快报
编辑:熊子文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