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明确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试行办法共21条,在适用水域、管理单位、禁钓区和禁钓期、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试行办法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便于垂钓个人提交登记备案信息。
禁捕水域范围
根据《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
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其他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
根据规定,泸州境内除稻田、池塘、人工湖等,其他水域都不能垂钓。
泸州境内江河主要包括: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及其干流、支流;
泸州境内八大湖泊包括:泸县立石镇毗卢镇玉龙湖、海潮镇海潮湖;纳溪区上马镇黄龙湖、大渡口镇凤凰湖;合江县凤鸣镇金龙湖、合江城西将军湖;古蔺县城北红龙湖;江阳区杨桥湖。
允许使用的钓具规定
办法明确,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注意!这些工具或方法禁止使用
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每日留取钓获物不得超2.5kg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此外,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