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水稻新品种“美香占2号”品种权案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农(种子)罚〔2022〕01号)〕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水稻新品种“美香占2号”,授权日为2010年9月1日,品种权号为CNA20060475.9,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2022年6月7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韶关农业局”)接到举报,南雄市顺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康米业”)、南雄市粤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斌米业”)未经许可销售“美香占”水稻种子。6月9日,韶关农业局对上述两个公司进行突检取证,未发现粤斌米业有被控侵权种子,发现顺康米业库房中有标为“美香占”的水稻种子1262包,共计3787斤。顺康米业现场指认上述种子购于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米业”),自己种植使用,没有对外销售。韶关农业局对该批种子进行证据保存。经溯源了解,金友米业所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均已超期,在生产、经营许可超期的情况下,仍非法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委托印刷厂印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袋。6月10日,韶关农业局依法立案,6月15日扣押顺康米业库房“美香占”水稻种子,6月30日现场调查金友米业仓库,扣押未包装“美香占”种子42袋(共计2784斤)和“美香占”种子空包装袋3400个。金友米业承认2022年共计生产“美香占”种子20150斤,除杂质入库18010斤,已分销出库15226斤。7月13日,韶关农业局对上述扣押的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与“美香占2号”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韶关农业局认为,2021年以来金友米业无证生产经营“美香占2号”货值金额达63035元,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韶关市公安局办理,后转南雄市公安局办理,因销售的“美香占”种子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办理。
韶关农业局查明,金友米业未再次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共计“美香占”种子18010斤,分销出库15226斤,未回收货款,无实质违法所得;销售种子的标签内容无批准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虚无、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韶关农业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构成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及侵害“美香占2号”品种权行为。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侵害品种权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针对上述多个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进行处罚。考虑到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重处罚应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之间的百分之六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违法行为按货值金额63035元的6倍,罚款378210元,并责令停止侵权,没收6571斤种子及种子包装袋3400个。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其他种子违法行为竞合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经常与其他涉种违法行为相竞合,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追究法律责任需要多重辨析。本案在违法行为出现竞合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进行了从重处理,对打击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行政执法机关后续处理竞合性违法行为也具有参考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成本是巨大的,除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剥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一定年限的从业资格,同时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要求民事赔偿。种业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合作共赢,不断提升生产、经营专业能力,从而推动种业不断发展和创新。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编辑:朱梓荥
监审:郭平稳、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