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几月份开始投喂饲料,鱼塘喂饲料什么时间喂好

首页 > 农林牧渔 > 作者:YD1662024-01-07 17:25:01

鱼塘几月份开始投喂饲料,鱼塘喂饲料什么时间喂好(1)

1.开始投饵时间的掌握

放虾苗后开始投喂的时间以虾苗开始摄食饲料盘内饲料为准,这是对虾养殖的一项重要技术,与水深、放苗密度、水中饵料生物种类和数量等因素有关。

判断正常投饵时间的做法是:放苗次日,在饲料盘内放下1汤匙饲料,第2天上午检查残留饲料状况(残饵要及时处理,不可倒入池内),也可以从放苗后第10~15天开始试验,或隔几天试验一次。

如果饲料未被虾吃光,继续采用上述方法试验,直至饲料盘内饲料被虾吃光,说明虾苗已开始摄食配合饲料,可以正常投喂饲料。

2.投饵地点

投饵场所与对虾的活动有关。

一般游泳型对虾有沿池边觅食的习性,故一般前2个月,主要沿池边2~4m处或沿饲料盘投饵,养殖中、后期对虾活动范围扩大,可向池中央投饵,如虾池面积较大,也要均匀投饵,但不宜投在深沟和软泥处。

高密度精养对虾,力求在投饵区均匀投撒(虾池中间应留出1/3或1/2的地方不投饵),可划小船或竹筏在较大的面积上投饵。

虾池中的沟、进水闸附近不投饵,保持底质干净,作为虾的栖息场所。对虾倾向于在清洁的区域摄食,应避免将饵料撒在脏区或岸边的浅水区。

随着对虾的生长、水温和底质的变化,要注意观察对虾的活动情况、聚集的地点,再选择最佳投饵区。

如盛夏或低温季节,对虾为避寒暑而潜游于深水区;傍晚对虾则喜欢沿池边游动;大风天则喜集于上风头。

3.投饵时间和次数

投饵时间和次数根据对虾个体的大小、摄食习性和季节天气而定,一般在放苗15~25天以内,如果池中基础饵料生物量丰富,通过观察虾胃的饱满情况,早晚各投一次,少投或不投。

幼虾阶段(体长6cm以下),每天投饵3次,基础饵料生物量不足时,日投饵4次;养殖中后期每天投饵4次。

凡纳滨对虾摄食高峰分别在 18~21 时和 3~6 时, 9~15 时摄食量较小,投饵时间大约为6:00~7:00、10:00~11:00、17:00~18:00、20:00~23:00,每次投饵量分别占日投饵量的30%、15%、35%、20%,夜间投饵总量应占日投饵量的50%以上。

盛夏高温时,上午10时至下午6时之间不宜投饵,傍晚投饵在日落后为好。

日本囊对虾不似其他对虾有昼夜摄食的习性,因此,日本囊对虾的投饵方法有所不同。

日本囊对虾是均匀分布于池中的,因而必须均匀投饵。

日本囊对虾在未潜沙之前一日摄食数次,但潜沙后变为夜行性,在底质干净的虾池中,黄昏才从沙中出来觅食,故投饵应在黄昏和夜间进行,一日三餐,即傍晚、午夜和凌晨(凌晨一餐投饵量要少,因对虾将潜沙,摄食量较少)。

但如果水色较浓,白天也能摄食。

4.投饵注意事项

养虾生产中通常根据对虾个体大小来选择人工配合饲料的型号,例如一般对虾体长1~3cm宜选择0号料,3~5cm选择1号料,5~8cm选择2号料,体长达到8cm后选择3号料。

在饲料型号转换时,还应有5~10d的大小粒径混合过渡,保证个体较小的虾也能吃到饲料。

投喂饲料的型号,可参考饲料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调整。

前期饲料颗粒较小,分量也较少,很难投撒均匀,而且在沉底之前可能被风吹到岸边,此阶段投饵时应用等量的水与饲料混合后投喂,或者用干净的海沙按1∶1预混后再投喂。

一般养殖前期投饵时关闭增氧机,待对虾摄食后再开机。

养殖中、后期,如虾密度较大,且对虾已长到一定规格,投饵时关机可能引起对虾缺氧,尤其是夜间或清晨。

此阶段可采取停开部分增氧机或投饵时避开增氧机流水道,以免饲料被水流冲积。

投饵要“少量多次、日少夜多、均匀投撒、合理搭配”,还应视情况灵活掌握、适当增减:

① 台风前、闷热无风、暴雨、高温、寒流、水质不良、施用化学消毒剂时少投或不投;

② 浮游生物大量死亡、水温波动大、溶解氧不足、疾病暴发时少投或不投;

③ 对虾大量蜕皮时少投,蜕皮后大量进食时多投;

④ 腐败变质饲料不投;

⑤ 养殖前期少投,中、后期酌情多投,中后期中午少投、傍晚多投;

⑥ 风和日暖、水质良好时多投;

⑦ 对虾个体悬殊时适量多投;

⑧ 虾池内竞争动物多时适量多投。

另外需要注意:药物饲料的制作

养虾过程中,经常要在饲料中添加增强对虾抗病力的健康药物。

放苗后30~50d为对虾易发生疾病的阶段,可选用药物饲料或在饲料中添加免疫增强剂或微生态制剂,如维生素C、维生素E、鱼油、大蒜汁或大蒜素、甘草、浓缩EM菌、乳酸菌等。

维生素C、维生素E的用量约0.1%,鱼油的用量约2%,甘草约2%,大蒜素2%~3%。

加工药饵时先把药物兑水,再加入适量海带粉,用搅拌机充分混合后,均匀地喷洒在配合饲料颗粒上,晾干后喷上一层鱼油再晾干即可。

使用药物添加剂种类和用量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 5072—2002)、《渔药使用规范》(SC/T 1132—2016)、《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19年1、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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