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飞行检查接待中,一名药店药师对检查人员介绍慢病人员购药情况时谈到,现在医保政策改的好,处方有效期延长到三个月了,慢病患者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随时都可以来买药,十分方便云云。
一名在岗执业药师竟如此理解医保部门长处方政策,让人哭笑不得。
医保部门长处方政策依据是《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超链接》。该规范在开具处方用量执行卫健部门《处方管理办法超链接》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针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放宽规定可以一次开具4周用量,病情稳定的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并且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这便是坊间传闻“三个月长处方”的政策来源。
这里的“长处方”仅指处方一次开具用量最多可达三个月,与处方有效期完全是两个概念。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也就是说,处方开具后,原则上只在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也只在3天内有效。
看见没,处方开出来以后原则上必须在当天使用,拿数日前开的处方在药店买药是法规所不允许的!更不要说三个月内的处方了。
药品零售行业从业人员要注意遵守法规规定,对医保患者销售处方药时注意处方开具时间,不要依过期处方售药。需知药店处方法定保存期为2年,而药品销售日期在医保业务平台上有确凿记录,售药日期与处方开具日期都有据可查,定点零售药店切勿因此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