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一中吕梦頔,乌海一中姜姝飞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20 02:04:39

学好用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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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编辑:李镇

初审:李刚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日报社

投稿邮箱:30222103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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