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权】
先看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是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且与其他自然人人格特征相区别的这样的一种文字符号和标识。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使用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名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这样的一种具体人格权。
我们对姓名权的内容,按照这一条规定,它有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就是姓名的决定权
——姓名的决定权也叫做命名权,他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决定权,但是在事实上姓名往往不是自己决定的。是谁决定的?都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比如说父母甚至有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来决定的,因为他当时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因此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命名权,这就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一种现象。
第二个就是姓名的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姓名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那么用它来区别自己与其他自然人的不同,来确定自己的主体地位,来实施民事权利,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取得民事权利来履行民事义务。大家看到我们身份证上除了用肖像,那就是姓名。这姓名是标表人格的第一要素,所以这是姓名权使用权。
第三个就是变更权
——当事人可以变更自己的姓名,那么不过这种变更通常是变更的是那个名而不是姓。那么变更姓名主要是讲变更这个名这个名,其实变更起来也比较困难,现在要在户籍登记部门去改名的时候要有特别的理由,还得经过批准。那么变更姓氏这个问题就更大了,也不仅仅要有特别的理由,特别是变更姓名的时候,还要进行变更姓名的登记。那么我们这个条文当中也做了规定,变更姓名要有法定的理由才能。
第四个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个权利其实是公开权的体现,在姓名上公开权的体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就说的是姓名原本具有专属性是自己使用的,那么准许他人使用必须是正当的使用,比方说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意定代理,那么这样对本人姓名的使用也是正当的许可使用。
什么是姓名侵权?
未经本人同意,又没有行使他人姓名权的这样的免责事由的时候,那么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的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比如乔丹的案件就是没有经过许可使用他们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进行使用的行为,那么这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自然人在行使姓名的时候,不论是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还是许可他人的使用权,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你要违背公序良俗的时候,那就构成了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