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制度发展
1.秘密立储制度(雍正创立)
康熙后期诸子夺嫡,雍正元年(1723)正式宣布秘密立储决定。写下储君密封于匣内,放在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后。另书密封一匣,随身携带,以备不虞。雍正将秘密立储决定和密旨放置地点公诸于众,保证了即使遇到突发事件,皇位传递顺利实现。
2.密折陈奏制度
奏折是清朝官员向皇帝上呈的机密文书,亦称密折。
明朝及清初制度,官员向皇帝奏事,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两种文书都具有公开性,致使上奏人不便畅所欲言,下情不能完全上达。
自康熙起,开始出现奏折这一新的文书形式,上奏人撰写奏折后不得泄密,不经其他机构、官员,直达御前。这种方式既快速又保密,皇帝能够更多、更直接地获取信息,提高了宫廷决策效率,更加有利于君主集权。
康熙帝后期,撰写奏折的人员扩展到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员及部分朝廷大臣。
雍正帝即位后,进一步扩大奏折使用范围,规定内外大臣对机密、紧急事务均可以奏折上奏,然后再写题本作为正式报告。奏折撰写人不仅包括高级官员,部分中下级官员经皇帝批准后也获得此项权力。
通过奏折制度,清朝皇帝能够多渠道了解下情况,对官僚机构的控制能力大为强化。写折官员通过奏折与皇帝形成单线联系,皇帝可以使不同等级、不同部门官员进行复杂而秘密地互相监督,从中充分施展权术,有力地加强了君主集权。
3.中央机构
(1)议政王大臣会议:成员为满洲亲贵,称“国议”。议政王大臣会议带有满族社会早期军事民主制度残余,从入关前一直到康熙初年,议政范围广泛,对决策影响较大。
康熙亲政以后,裁减斥罢亲王、郡王等高级宗亲贵族参与议政资格,代之以级别较低的贵族和大臣。康熙后期因已无亲王、郡王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取消“王”字,仅称“议政大臣会议”。议政范围逐渐缩小,只限于八旗事务及边疆征伐等内容。
(2)南书房:康熙挑选翰林院儒臣当值南书房顾问,具有辅助决策功能。
(3)军机处:雍正七年(1729年)设军需房,因对西北用兵而设,后演变为军机处。军机处以人员简练,办事迅速机密为主要特点。有官无吏,大臣、章京皆选有才干练之人,不称职即随时“罢值”回原任。
最重要职掌是将皇帝口谕拟写为文字“上谕”下发。有必要公开以及关于日常政务的上谕通过内阁对外公布称为“明发”。事关重大的机密性上谕在加盖军机处印章后,不经其他机构、官员,直接驰驿送到受谕人,称为“寄信谕旨”或“廷寄”。
拟旨过程中军机处完全秉承皇帝旨意,处于皇帝严密监督之下,不能另立意见。事实上成为清朝君主集权的工具。军机大臣借机弄权仅是“偶尔”窃取部分君权。
(4)理藩院:专门负责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地位同于六部。最初是为处理蒙古事务,随着清朝对西北、西南各地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管理范围逐步扩大到蒙古以外的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各少数民族地区。官吏由满人和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参加。
(5)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照料皇帝生活起居的机构,和国家政务有一定联系,有特殊的系统,不与外廷行政系统相混,长官为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担任。
4.地方行政组织
(1)省:各省设巡抚总揽一省军政、民政,原则上受总督节制。每两到三省设总督一名,比巡抚事权更重,负责军政兼管民政。原明朝三司的都指挥使司废,其他两司居于督、抚之下。督、抚权力相对集中,辖区广阔,起到承上启下、代表皇帝控制地方的作用。
地方事权的统一,使得统治责任更加明确,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迅速贯彻执行和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全国政局相对稳定的大背景下,督抚权力强化并未造成地方尾大不掉的状况。办理政务必须严格遵循皇帝指令,在人事、财政、司法等关键问题上并无决定权。可以节制军务,但各省驻军的日常管理皆由武职的将军、提督负责,督抚很难凌驾其上。
布、按二司以下行政官员与督抚只是公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并无私人领属性质,其中不少人可以通过密折上奏与皇帝单独沟通,成为皇帝监视督抚的工具。总督、巡抚级别相近,彼此牵制。清朝督抚虽然品高权重,但并未构成独立的地方权力中心。
(2)府:(平级)直隶州、厅。州设知州,厅设同知或通判。
(3)县:(平级)散州、散厅。
(4)保甲制度:清朝控制基层社会的制度。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与里甲制度互为表里,成为专管赋役的基层组织。
5.制定《大清律》
顺治元年(1644年)修律,四年完成,承袭了《大明律》的基本内容。
清代起作用的是例不是律。皇帝谕旨、内外奏准均可定为条例,例在司法上占有优先地位,成为清代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生产发展措施
1.停止圈地
康熙八年(1669年)下诏停止圈地,规定民间田亩自后永不许圈。
2.将明王庄给予农民(更名田)
明朝北方存在大片藩王贵族庄田,明末藩王或死或逃,土地到清初大都为当地地主、农民所占。康熙八年为推动垦荒,宣布将其无偿给予现种之人,照民地征收钱粮。大量明朝藩王庄田“改入民名”,确认了百姓耕种的既成事实,史称“更名田”。
3.劝农垦荒
康熙帝一再延长新垦荒地起科年限。
康熙十年(1771)下令新垦荒地四年起科,次年延长为六年,又次年延长为十年,后统一规定为六年起科。对于应召垦荒的贫苦农民,借贷给“牛种”工本银两。
地主富户能招民垦荒者,按面积授以官职,以示奖赏。
4.开放禁地:柳条边
5.整顿赋税制度
(1)“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将全国丁赋总额固定,以后丁赋以各省康熙五十年上报丁数为标准征收,此外多生人丁“永不加赋”。此法鉴于丁口编审不实而行,当时国家财政储备充足,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过大影响,相反使穷人免于增丁之累,作为“盛世”标榜。
(2)摊丁入亩:“永不加赋”只是不再增加丁银,没有免除丁银。人口有生有死,丁银总额不变,需要经常性的除丁和补丁。这一过程中由于地主豪富勾结官吏诡避差役,负担最重的仍然是少地无地的贫民。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改革将业已固定的丁赋按照田亩分摊,与田赋合为一体是势在必行之举。
康熙末年“摊丁入亩”开始在广东推行,雍正时期在全国普遍推广。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以后丁银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唯一的赋役制度。
永不加赋和地丁合一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把税收合并为单一的土地税,简化了国家税收的原则和手续。
(3)废除匠籍:康熙时将匠银摊入田赋,最后废除匠籍摆脱了政府的人身约束,客观上有利于城镇工商业的发展。
(4)“火耗”与“耗羡归公”:雍正二年正式以固定金额定为田赋附加税。
6.兴修水利
康熙任命靳辅、陈潢治理黄河;完成永定河修浚工作。
三、文化政策
1.文字狱与文化专制
(1)康熙朝:
康熙二年(1663年)庄廷鑨《明史》案(庄氏为浙江富户,慕左丘明“失明著史”典故,购得明末朱国祯《明史》残本,加以补写以为己作。书中多有清廷忌讳词句,以“逆书”罪名被告发。时庄氏已死被剖棺戮尸,作序、校补、审稿、出资助刊、刻印及买卖之人皆被株连*害,其中多有名士)。
康熙五十年戴名世《南山集》案(戴为翰林院编修,著《南山集》,引用方孝标《滇黔纪闻》议论南明史事,用南明年号,比为蜀汉予以正统。戴名世处死,方孝标戮尸。牵连两家家属及刊印、作序之人,共计数百,皆议处死,后从宽戍边)。
(2)雍正朝:
雍正四年(1726年)查嗣庭案(隆科多党人礼部侍郎查嗣庭为江西考宫,出题“维民所止”被认为是去掉雍正二字之头。查嗣庭狱中病死,戮尸)。
雍正六年曾静案(曾静及其学生张熙策动川陕总督岳钟琪反清,指斥雍正弑父篡立、*兄屠弟,被岳告发逮捕。此案为政治案件,雍正将其作为文字狱处理。曾静“华夷之辨”等思想来自吕留良,剖棺戮尸,后人弟子或*或充军,以曾静、张熙“误信邪说”,赦而不*。将雍正与曾静的辩论文字《大义觉迷录》颁行天下。主要就清朝统治的合理性以及自己即位的合法性与曾静辩论,明显给人以捏造、欺骗的印象。乾隆即位后,迅速处死曾静、张熙,将《大义觉迷录》全部收缴销毁。)
(3)乾隆朝:借编修《四库全书》销毁。
2.笼络士大夫
(1)开特科取士:博学鸿儒科(清康熙十七年(1678),下诏于常规科举之外临时增开特科取士,重点拉拢明朝遗民士大夫中的知名人士)。先由中央、地方官吏广泛推荐“学行兼优、文词卓越之人”,已仕者未仕者均可包括在内。对少量坚持“守节”、拒不出山者,未过分逼迫,很大缓和了反清情绪。
一方面通过文字狱案件厉行控制士人言论和思想,另一方面标榜“崇儒重道”,优礼顺从士人,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换使用、相辅而行的两手重要统治策略。
(2)尊崇程朱理学:康熙编《性理精义》,刊行《性理大全》,笼络“理学名臣”。
3.开局修书
修纂记载清朝国家制度的《清会典》、《会典事例》、《八旗通志》、各部《则例》,记载历次军事行动的各种《方略》,续修前代政书“三通”的《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合称“续三通”)和《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清三通”),字书《康熙字典》,韵书《佩文韵府》,书画鉴赏专著《佩文斋书画谱》,诗集《全唐诗》等,内容广泛,卷帙浩繁,成为古代文化史上的奇观。
(1)《古今图书集成》:雍正时修撰,现存最大的古代类书。
(2)《四库全书》:乾隆时纪昀主持修撰。《四库全书总目》。丛书。
四、边疆成就
1.平定三藩与统一台湾
(1)平定三藩之乱(1673-1681)
(云南)吴三桂、(广东)尚之信、(福建)耿精忠。
(2)统一台湾(施琅)1683年统一台湾,设一府三县。
2.与蒙古准噶尔部的斗争及土尔扈特部回归
(1)准噶尔部概况
明清之际,蒙古分为漠南蒙古、漠北喀尔喀蒙古和漠西厄鲁特蒙古三大部。
清入关前,漠南归附。厄鲁特分为准噶尔、和硕特、土尔扈特、图尔伯特四部。
康熙时,准噶尔部占有天山南北,与清争夺外蒙古(漠北)和西藏。
(2)康熙与准噶尔部的战争
(a)乌兰布通战役:康熙29年(1690 年)康熙亲征,噶尔丹失败北逃。
(b)多伦会盟:为结束喀尔喀蒙古的内部纷争,加强蒙古部族与中央的关系,康熙三十年(1691年)在多伦诺尔举行喀尔喀蒙古会盟,密切了内外蒙古与中央的关系,使噶尔丹叛国分裂势力在政治上陷入孤立。
(c)昭莫多战役:康熙35年再次将其击败;九月第二次亲征,收扶降众、断绝外援;三十六年第三次亲征,噶尔丹自尽。策妄阿拉布坦自立。
(d)驱准保藏:
明清之际,厄鲁特蒙古四部之一和硕特部由青海入藏,与达赖、班禅建立联合统治,接受清朝册封。
十八世纪初两者矛盾激化,康熙五十六年策妄阿拉布坦乘机入藏,*拉藏汗(和硕部首领)。
康熙五十九年以胤祯指挥保藏战争,夺回拉萨,行达赖六世册封典礼,控制西藏。
雍正元年,和硕特部首领罗卜藏丹津在青海反叛,被年羹尧、岳钟琪镇压。
(3)雍正、乾隆与准噶尔战争
(a)噶尔丹策零(策子):雍正五年(1727年)噶尔丹策零继立。
(b)阿睦尔撒纳(策甥):乾隆22年(1757年)尽行根绝,逃入俄罗斯境内。
(4)土尔扈特蒙古重返祖国
乾隆三十六年(1771)渥巴锡率部族从俄罗斯长途跋涉,历经半年回到祖国。
3.与“回部”战争
(1)平定大、小和卓
维吾尔聚居区称为“回疆”,清初为准噶尔征服。准平后,维吾尔首领波罗尼都、霍集占兄弟由伊犁回归,策划建立独立的伊斯兰汗国,乾隆二十二年起兵暴乱。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军平定回疆,大、小和卓被*,加强天山南路统治。
(2)平定张格尔
以中亚浩罕国为根据地,受英国支持策动叛乱。
清道光七年(1827年)清军追至喀尔铁盖山,俘获张格尔,将其平定。
4.与苗疆大小金川战争
(1)征服苗疆
雍正13年苗民起兵反抗,被平定。
(2)大、小金川战役
大、小金川位于四川西北部大渡河上游,是藏族聚居区。
乾隆十二年(1747)与清廷磨擦激化,清朝派大兵前往征讨,土司莎罗奔投降。
乾隆三十六年(1771)大金川索诺木、小金川僧格桑反,至四十一年被镇压。
(3)改土归流
雍正四年(1726)鄂尔泰正式提出,改土归流开端。雍正八年,基本完成。
5.与沙俄战争
1.雅克萨之战与《尼布楚条约》
康熙二十二年(1683)萨布素收复雅克萨。
康熙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彭春两次围攻,托尔布津乞降。
康熙二十八年签订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
2.《布连斯特界约》与《恰克图条约》
雍正五年与俄国谈判,隆科多态度坚决要求归还俄所侵占土地,策凌则处处退让。
雍正六年(1728)签订《恰克图条约》,划定两国中段边界线。
五、边疆民族政策
1.政策主旨与主管机构
(1)主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2)主管机构:理藩院同于六部,专责边疆民族事务。
2.蒙古
(1)盟旗制度
第一,旗制:在原有社会组织基础上再予分割,部分多旗;少量部原部编为一旗。长官称札萨克,由政府任命当地王公,须经批准世袭。
第二,盟制:康熙30年与漠北、漠南各部王公贵族在多伦会盟,确立对漠北蒙古的正式管辖;保留三大部首领汗的称号,以下则改用清朝爵位,行政上依例编旗。蒙古原有若干部“会盟”的传统,编旗之后地区相邻的旗形成会盟单位,称为“盟”。盟长由皇帝指定札萨克担任,监督诸旗。
(2)满蒙一体:尊崇南北蒙古的两大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章嘉呼图克图。
(3)政治联姻,于承德山庄、外八庙木兰秋狝。
3.西藏
(1)改组地方政府“噶夏”:驱准保藏后,用当地上层人物协助达赖、班禅治藏。
(2)设驻藏大臣:两员,监督当地政务。
(3)颁章程,定制度:乾隆十六年(1751)颁布《西藏善后章程》,五十七年(1792)颁布《钦定西藏章程》,逐步加强对西藏控制。后一章程规定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开始训练藏军,统一铸币。同时规定达赖、班禅及其他黄教活佛“灵童转世”俱采用“金瓶掣签”,将灵童候选人姓名放入清廷所颁“金瓶”,在驻藏大臣监督下公开抽签,抑制地方贵族势力的操纵、舞弊行为。
4.新疆
(1)设立机构:伊犁将军总领天山南北事务,重要城市设参赞、办事等职。
(2)对维吾尔采用“伯克”制度:,清朝定其品级,委任世袭贵族掌维吾尔民政。
5.东北
(1)军府制: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
(2)将边远地区未入旗籍的少数民族,设乡长、姓长。
6、西南
改土归流,清查户口、丈量土地,统一征收赋税,建城池学校。
六、清朝的疆域
本部18省、5个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2个办事大臣(西藏、西宁)、内蒙古直属理藩院。共26个一级辖区,50余个民族。清王朝疆域北至恰克图,南至海南岛、团沙群岛,西至葱岭,东至外兴安岭、库页岛,已经成为一个幅员广阔、国势强大的统一国家。
清王朝的建立和疆域的巩固,无论是对防止西方殖民主义者入侵或促进国内各族人民经济、文化联系和发展,在客观上都有积极意义。
七、盛世下的危机
1.人口压力
乾隆五年(1740)1.4亿至道光二十年年(1840)4.1亿。
2.吏治腐败
康熙朝起,结党营私、朋比为奸现象出现。(高士奇、王鸿绪合明珠、余国柱)
乾隆朝时,贪污腐败、庸碌无为成为普遍。(和珅、王亶望)
3.秘密宗教会社与反清活动
(1)林爽文起义:白莲教和天地会。
乾隆51年(1786年)台湾天地会首领林爽文起义,53年镇压,乾隆将此与其他九次战役共同列为“十全武功”。
(2)白莲教起义:1796年历时九年,波及川、楚、陕、甘、豫五省,由盛转衰。
(3)天理教(八卦教、荣华会)起义:嘉庆十八年年(1813年)林清、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