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给老公的转账能要回来吗,婚内给老婆的转账可以要回吗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3-01-03 06:31:51

林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大家好,我是吴涛律师。很高兴在头条的《爱,不再受伤》中跟你见面,希望我们在这里成为交心的朋友。我愿意成为你生命中的朋友,希望在你困惑的时候能想起不能蒙面的我;我愿意用我的经验为你的家庭美满撑把长久的伞,期待能看到你快乐的动态也能看到你冰释的前嫌。

栏目开放初期,有个路人问题:热恋一年都好好的,结果包括给钱、给房、给车、给项链首饰等达到了50余万的钱,结婚1年后,因女方作风屡次出现问题实在没办法离了,钱也没有要回来。

在公众号上隐去了个人信息发布了如上讨论话题后,果不其然,看到了很多人的自述:说自己跟陆涛真的好像,觉得自己白痴到了一定的境界,法律是高智商人群的游戏,白痴的他们玩儿不起。我能懂他心碎的伤感,能懂他受挫的迷茫。过往的种种何尝不是“梨花院落溶溶月,柳絮池塘淡淡风”?

文集原本都是预制好的,但我还是决定将大家所关心的内容整合到原本的恋爱中的财产返还规则这篇文章中来。我要在这篇文章中跟你谈谈恋爱中全身心投入的你,怎样才能不再受伤,不再倚楼守望。

根据我办理的案件及司法文书裁判网站大数据来看,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诉诸法院不外乎于不当得利、民间借贷、同居财产纠纷三大案由。所谓的案由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适当的案由,因为每个案由的适用案件类型不同,不同的案由极有可能带来胜败不同的结果。陆涛要求张兰返还恋爱期间支出的50万元费用的主张,可供选择的案由有3个:民间借贷关系纠纷、同居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对于民间借贷和同居财产纠纷大家从字面意思就能做出准确的理解。,不当得利的问题,下面跟大家聊聊这个名字涉及的法律点。

不当得利制度,是民事法律术语。早在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第7表第10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该款被视为有据可考的不当得利制度的雏形。

我国奴隶社会时期有“君子好财,取之有道”的说法,所谓的“道”就是法律和道德,也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的就是不当得利,这是我国不当得利思想的雏形。

衍生到现代社会,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比如说当年惊动全国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犯罪案,许霆的辩护人庭审辩护称ATM机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最初想取款100元而ATM机出钞1000元,许霆的行为如果止于拿走1000元的话就符合民法上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他既无合同也无法律上的依据在银行受损的情况下自己获额外利益900元,对于该900元就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的财产。

不当得利的专业性问题点到为此,咱们把话题转回到恋人之间相互赠与财产的返还问题中来。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恋人之间的关系,一再强调恋爱也不属法律范畴,它受到的是道德约束。新国用轻典,平国用中典,乱国用重典是治国的基本规律。德治与法治并行的大环境下,法律无法逾越自身的界限而规制道德的内容,不是法律无能而是各司其职。所以,恋爱双方因财产发生争执的,我们只能借用一般法上的规则进行救济。


第一种,咱们先聊聊借贷关系,能否支持陆涛的主张。

婚姻期间给老公的转账能要回来吗,婚内给老婆的转账可以要回吗(1)

本案陆涛实际用的案由就是借贷纠纷。选择借贷案由,陆涛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是(1)要证明他与张兰之间曾经约定过他将自己的某些财产借给被告,二人之间就成立借贷关系是认可的;(2)基于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陆涛将财产实际交付给张兰,张兰表示接受;(3)但到还款期后,张兰拒绝偿还。这是陆涛需要举证证明的3个问题。

很显然,在该案由下陆涛的举证责任是相当重的。因为鉴于恋人的特殊亲密关系,他们之间是没有签订任何借条的,即使陆涛主张当时他给张兰购车的钱是出借而非赠与,如果真的是赠与,自己完全可以将自己的车辆直接赠与给张兰,何必给了钱,再换成车呢?之所以车辆直接登记在张兰名下就是因为陆涛给了张兰钱,张兰拿着钱才买了车,并直接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但因为空口无凭,只有口头约定,双方对簿公堂,张兰是断然不会承认出借的说辞。基于此,有人会认为,法院为什么不认定购车款是借款呢,这是常识性问题啊,双方不存在借款,陆涛怎么会花费15万为张兰购车呢?是啊,这是你认为的常识性问题,但并不谁都这么认为,起码诉讼中居于张兰角色的人就不这么认为,法院也不能这么认定。因为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什么叫“事实”呢?陆涛口中的事实是双方有口头的借款协议,张兰口中的事实是陆涛为了追求她向她示好而赠与她的礼物。法官事先不认识陆涛,也不认识张兰,更没有参与双方购车的事宜,那法官该怎么认定,凭什么认定呢,法院永远都是中立的,因为他居于天平的中点,不能有先入为主的倾斜。法官眼中的事实就是“证据”,放到本案的证据就是借条、收据、转账记录、承诺还款说明、微信沟通、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一切材料,但本案中法官什么都没有看到,所以法院只能将举证责任由举证不能的陆涛去承担。

在此,也想借本案向亲爱的朋友们说一句:要相信法律,法院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定是公正的。之所以你觉得法官不公正、法官袒护一方、法官有种种不廉洁的行为,我相信你是有委屈的。但法官没有看到证据之前,一无所知。而你没能提供对案件有利的证据,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背锅也是很冤枉的。如果你有说不出的委屈,我希望你能够找一个可以真正帮得到你的人,让他去为你厘清思绪,让他去给你争取你想要实现的正义。


第二种,咱们再聊聊赠与合同关系,能否支持陆涛的主张。

婚姻期间给老公的转账能要回来吗,婚内给老婆的转账可以要回吗(2)

恋爱的双方在某个时期总会怀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期待,因为认定这个人就是人生中的那个对的人,所以愿意给他你所拥有的一切,愿意给她她所想要的全部。赠与关系应该最符合一般的恋人之间给与每一笔钱时的最真实的想法,他应该在那个时候从来没有想过要对方偿还什么。但是,7年的时光,渐行渐远渐无书,自此山水不相逢。感情走了,剩下的东西如何了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些法条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比如说金钱、首饰、家具等,那么赠与人将上述财产交付给受赠人,该财产所有权人即变更为受赠人,原所有权人也就是赠与人丧失单方取消赠与的权利。如果赠与的是房产或车辆,那么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赠与行为才算最终完成,完成过户手续后原产权人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法律给了赠与人反悔的时间,这个时间限定在交付之前或过户之前。本案中的陆涛赠与给张兰的除了现金就是一辆车,对于现金而言,因现金为种类物,只要给到对方,就已经丧失撤销的权利的;而对于车辆而言呢,车辆很显然自始至终都登记在张兰个人名下,更是无从谈及撤销权的问题。

讲到这里,有些朋友会说,我看到过某某律师的文章,他说是可以以“结婚条件不成就而主张撤销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原《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那,到底在该案中应该理解成是附条件还是附义务呢?如果是条件的话,那就是以结婚为合同成就的条件,如果是附义务的话,那负担的义务是什么呢?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这个可以理解为强制性的义务吗?个人认为,将结婚理解成是义务的说法行不通,原因是结婚自由是原《婚姻法》第2条明确的权利,如果结婚是义务的话,于理不符。

那只能做附条件解释了,交付财产是合同成立的条件,结婚才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那在财产实际交付而结婚之前的这段时间,张兰占有陆涛赠与的钱财,在法律上要怎么定性呢?张兰在这段时间难道只能占有不能处置财产吗?显然不是这样的。从物尽其能、鼓励交易的角度来看,张兰合法占有了财产就应具有处置权,不应面临随时被撤销的风险。况且双方之间到底是赠与还是其他的关系,在法院看来是无法查明的,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原则将不利的后果归责于本应举证但却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一方。

法院的审判中,大部分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赠与方承担,由于赠与方无法证明赠与财产符合彩礼的要求,加之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而被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最后一种,咱们聊聊不当得利,能否支持陆涛的主张。

婚姻期间给老公的转账能要回来吗,婚内给老婆的转账可以要回吗(3)

因为举证借贷和赠与存在举证上的实际困难,有一部分人会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制度前文已述,无功受禄寝食不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体现为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财产的关键是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上的根据呢?因为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债的四大原因之一,所以该处的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是债的原因,也就是接受利益的原因,指的是欠缺给付的目的,如许霆案,银行有支付100元的义务,但无支付额外900元的义务,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许霆据此获得该900元的情形即为不当得利。放到本案,陆涛转给张兰的每一笔钱都不是没有具体目的的,要购车、要治病、要请客吃饭,陆涛支付款项的行为主张上是自愿的,是有意识的,据此获得的款项显然不是不当得利制度规制的范畴。

多情只有春庭月,犹为离人照落花。我在这里先祝愿各位有情人永老无别离,万古常完聚。


下面是《爱,不再受伤》栏目的小贴士时间:

婚姻期间给老公的转账能要回来吗,婚内给老婆的转账可以要回吗(4)

1. 打官司讲究的是打证据,法院查明事实的归责是谁主张谁举证。诉讼一定要定好案由,集好证据,制定万全之策。

2. 恋爱是感性问题,但有些问题必须理性面对。

3. 若真爱,请深爱;若不爱,自重后体面地离开。


我们下篇文章的主题是恋爱中的侵权风险问题。本文的最后,再次感谢网络另一端你的默默守候,我是你的朋友《爱,不再受伤》栏目的吴涛律师,我们下篇文章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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