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女大学生在外的危险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08 04:41:45

○张小梅

原告张某系某技师学院学生。2019年1月9日晚自习课间,原告张某在与被告彭某、王某(二人系原告同学)口头打赌后喝下高浓度盐水,当晚20时30分被送至医院抢救。后转入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钠血症,并于次日办理了住院手续,共计住院25天,支出医疗费近4万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王某及技师学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因打赌喝下高浓度盐水致身体损失,学生及学校之间的责任承担应当如何认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原告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原告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喝浓盐水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喝下浓盐水,其自身对造成伤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

关于二被告彭某、王某的责任认定。被告彭某和王某对原告喝浓盐水这种危险行为的疏忽、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因此,二被告在原告打赌事件中存在共同过失,属共同侵权,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鉴于二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技师学院的责任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被告技师学院在此方面的教育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按照原、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所受经济损失的60%责任,被告彭某和王某承担30%(由监护人赔偿),被告技师学院按原告实际损失的10%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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