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车上要了我,女生上了我的车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18 06:13:40

具有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全民学法懂法知法,才能全民守法遵法敬法畏法。实践中,法院说理式判决,往往更能使人心服口服,赢者悦输者服。普法者能及时回应读者对普法案例及分析的评论,同样是普法的捷径,均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大巴车上要了我,女生上了我的车(1)

如有案例,某男以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条件,帮女子找工作,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到女子心仪的公司上班,女子无奈与男子发生关系,好多读者以"胁迫“为由,认为男子涉嫌QJ罪;再有案例,女子明明已被公司录用,知情的公司行政职员并没有把这一消息告知女子,却以帮忙入职为由与女子发生关系,也有为数不少的读者,以欺骗为由认为该行政职员涉嫌QJ罪。

首先针对上述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是法律意识滋生的萌芽,如果针对读者的问题,从法律专业者的角度分析并点评,就能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离全民树立起法律意识,营造普遍守法的法治环境为时不远了。以下结合案例,就前期读者普遍关注的问题:”QJ罪的胁迫手段“再分析,敬请阅读指导。

【简要案情】30多岁的女子小丽正在大巴车上扒窃时,被男子王某当场抓住。大巴车到下一个站点时,王某与同伙刘某以将小丽送派出所为由,将小丽带下车。

可是,两人却把小丽拉到一个废弃的砖窑里,说送派出所太便宜了,先揍她一顿再说,然后送派出所也不迟。于是,王某怒扇小丽耳光,小丽被打得蹲在地上不敢动弹。刘某在一旁说,我数着打你100耳光,看你以后还敢不敢再偷。

大巴车上要了我,女生上了我的车(2)

小丽非常害怕,求饶道:“大哥,你们只要不打我,不把我送到派出所,让我干什么都行。求求你们,放了我吧!”两人一听就说,干什么都行,让你陪我们玩玩行不行?小丽点头答应。

于是,王某与刘某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后离开,小丽越想越委屈,心想即使自己因盗窃被抓也不能放过这两个禽兽,待王某与刘某走远后,小丽整理好衣服,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并自首。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敬请指正和指导。

QJ罪的手段之一“胁迫”的理解

QJ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的决定权。QJ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达到其奸淫妇女的目的。

大巴车上要了我,女生上了我的车(3)

QJ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里重点讨论本罪的手段之一“胁迫”,首先应明确的是,QJ罪的手段与抢劫罪的手段具有同质性,即必须足以达到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如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这里的胁迫同暴力一样,都要达到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这才是本罪的胁迫。实践中,轻微的胁迫,如,如果你不跟我发生关系,我就让你进不了公司入职。这也是一种胁迫,但不是QJ罪的胁迫,因为这样的胁迫没有达到足以让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对于被害妇女来说,完全可以不入职公司,也不能拿自己的身体来交换,即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妇女来说,还有得选择。

因此,QJ罪的胁迫与日常生活用语的胁迫,有着本质的不同,不能一有胁迫并发生了关系,就认为,胁迫下发生关系就是QJ,这样的观点不成立。

大巴车上要了我,女生上了我的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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