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麟生物招聘,华熙生物官方招聘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12 18:54:26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109号,审判长(2018)最高法民申1109号,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辽宁潍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麟公司),承包方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

争议焦点:施工合同解除,发包方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成立?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第一,潍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潍麟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问题明细系其单方制作,且形成于原审判决作出之前,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并无合理理由。原审卷宗中相关询问笔录亦不属于新证据。潍麟公司提交的可得利益明细系其单方制作,广安公司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主张。潍麟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工程造价差异汇总表、以及询问中提交的“综合楼柱混凝土强度检测说明”及照片,均无作出时间及制作主体,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潍麟公司的主张。因此,潍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第二,潍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中,广安公司提交的七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记载,5#育苗车间工程、6#、7#、8#、9#厂房、涉案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已施工到主体部位,经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单位检查,没有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申请单均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在原审中对上述申请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潍麟公司也已将5#-9#车间投入使用。潍麟公司虽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进行质量鉴定,但在2015年9月2日选定大连理工大学作为鉴定机构后,潍麟公司拒绝缴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无合理理由仍然拒绝缴纳,后大连理工大学于2015年9月24日以潍麟公司拒绝支付鉴定费为由退鉴,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潍麟公司应自行承担。因此,潍麟公司关于涉案工程综合楼及总控车间质量不合格,其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已充分保障潍麟公司申请鉴定的权利,潍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剥夺其鉴定权利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潍麟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关于施工方私自晚间浇筑桩的情况说明”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关于施工单位进场上报监理单位材料的情况说明”,出具时间均为2015年12月9日,并非施工期间作出,内容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中记载不符,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另外,潍麟公司在一审时拒不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退鉴,又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中冶公司所作《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已超过举证期限,广安公司不予质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该证据也不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故潍麟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合同解除时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发包方。最直接有效的证据是鉴定报告。因此,本案潍麟公司诉讼中不足之处在于拒绝交费放弃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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