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媒体刊发的一篇题为《无法查证的婚姻关系:想离婚,请先证明你已婚》的报道引起热议。
甘肃一名女子与丈夫2001年结婚,多年来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然而,结婚证原件,一张已损毁,另一张已丢失。女子到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被告知“查无此卷”——在法律层面,这个婚姻无法被证明是存在的,离婚自然无从谈起。
与此同时,户籍信息中,女子的户口本上却依然是“已婚”状态。不提供离婚证,就不能迁出户口,无法开启新的生活。
这个问题就堵在这里——想离婚,请先证明你已婚。
婚姻登记处
01 离婚悖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的前提是证明已婚,可补办结婚证的关键凭证是婚姻登记档案。
当地档案局工作人员称,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纸质档案在移交过程中遗失,也可能是双方当时领证之后没有办理婚姻档案——这种情况在当年并不少见。
解决办法也有,找到当年办结婚证的人,让对方出个证明,证明当年确实曾经办理过这份结婚登记就行。
可十几年过去,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早已无从查起。
还有一条路,就是走“特事特办”——特殊情况,特殊办法。
石家庄曾有过一个极度相似的案例:一对1974年结婚的老夫妻,因为办事儿需要结婚证明,同样是结婚证丢失,婚姻档案也找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处给的解决方案是:户口所在地开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或者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自出具一份夫妻关系证明,然后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3张,到原婚姻登记处或夫妻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补办。
可本案的问题是,男方不愿意出面配合。
此前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就曾突然反悔,并称最后一本结婚证“找不到了”。走起诉离婚也是同样的路——开庭当天,女子在法院门口等了一天男方也没有出现。
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户口本上“未婚”改为“已婚”状态,需要有结婚证原件才能办理,这证明结婚证是存在过的,能否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呢?
逻辑上能,但程序上不能——民政部门目前尚无将户口本婚姻状态作为婚姻证明的程序规定。
所以,这件事就像那个开锁小品演的一样:
黄宏为了找被锁起来的身份证叫来开锁公司,开锁公司的人说要开锁必须提供身份证;黄宏叫来物业给自己证明身份,物业也找他要证件才能证明,并说出了那句经典台词:
“不行呀,我们是有制度的,没有身份证明,我怎么知道你是你啊?”
小品《开锁》
02 为什么会陷入死循环?
这样,咱们假设男方死了——在这件事情中,确实和死了没什么两样。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曾经受理过这样一个投诉:
A女子的丈夫意外死亡,突然另外一名B女子跳出来,声称也与男方存在婚姻关系,并拿出了结婚证和婚姻档案丢失的证明。A女子认为,结婚证是伪造的,档案丢失证明是违规出具的,要求民政部门予以撤销。
在男方死亡、结婚证和档案丢失证明存疑的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是如何判断婚姻关系的呢?
——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刘某孩子的准生证、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认定夫妻双方为夫妻关系,结婚证真实有效。
图片来源:衡水市民政局
可见,即使书面证明不能采信,认定夫妻关系也并非不能。
本案真正的阻碍还是男方意愿,而非手续不全。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不配合的情况下,哪个部门敢拍板给个“特事特办”的方案?
万一男方揪住程序瑕疵不放,像上面这位网友一样来个投诉或者行政诉讼,谁吃罪得起?
办了,不仅无功,还可能有过。不说“为民解忧实事求是”这些美好的理念,就说这个现实的制度激励——是你,你会办吗?
最重要的是,据以往经验来看,给“离婚”创造便利的公职人员,还要面临潜在的生命威胁:
2020年,黑龙江哈尔滨就曾有一名法官,开完庭后被不服离婚判决的男子拖到收发室,用剔骨刀残忍砍*;
2017年,广西陆川的一名退休法官,被他22年前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当事人报复*害;
2016年,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在自己家楼下,被不服离婚财产分割结果的歹徒开枪打伤,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于法有据的法官尚且不能自保,何况是要特事特办的办事员——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被男方当成导致自己人生不幸的罪魁祸首而惨遭报复。
03谁的责任?
这篇报道的评论区,不少网友为女子的离婚难题义愤——国家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如今丢了,难道不需要有人站出来负责?
新闻事件评论区
其实《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对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这个条例是2003年颁布生效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是2001年办理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很难以此追究办事员的失职责任。当地档案局工作人员也说过,在那个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年代,“只领证没有婚姻档案的情况很多。”
刑法中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也很难适用——入罪标准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的情形尚未达到。
这种情况,只能被归类为“历史遗留问题”,也只能靠今天的智慧来解决。
2018年,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部分,目的是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个人证明力量有限,在户口本不具证明效力、结婚证丢失、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女子还要如何来证明婚姻状况?哪个部门能给她指条明路?
她面临的是一个无法打破的死循环——各部门对这一点心知肚明,只是都能找到“独善其身”的理由,所以便都袖手旁观。
无论是婚姻登记丢失还是办理时压根没登记,这都不是当事人的错。工作有纰漏,发现后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填补漏洞。既然当年“只领证没有婚姻档案的情况很多”,就说明这并非孤例,难道民政部门不应该建章立制,拿出一个破解死循环的解决方案吗?
前述《通知》第五条规定:“要加强督促检查,……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