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丧假制度”已经使用了40多年,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比如:丧假仅限于直系亲属和配偶,未包括岳父、岳母、公婆等关系密切的亲属。考虑到不少丧事由女婿、媳妇办理,将岳父母、公婆排除在法定丧假之外显然不妥。上海律师洪桂彬认为:沉睡的“丧假制度”不符合公序良俗,有违最新民法典倡导的基本原则,亟须改革。(2月1日《工人日报》)
40多年前制定的“丧假制度”在40多年前或许是没有问题的,而40多年后的今天重新审视,也就看出问题了。其中需要关注的有两个层面:其一,是“陈旧的丧假”规定,一般情况丧假是1-3天,特殊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其二,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不在“请丧假”范围之中。
先来说说“1-3天”的丧假时间问题。“陈旧的丧假制度”制定的时候,其背景是“长期不外出的时代”,人们多是在家就业,在外地工作的人很少。因此,“1-3天”的假期规定问题不大。儿女就在父母身边,能够随时实现“看最后一眼”“送最后一程”。
而如今则不一样了。眼下是一个人口流动很大的时代,相当一批人是在外地工作的,有的在外地安家落户了,有的背井离乡在外地打工。“1-3天”的丧假显然“不够用的”。尽管说交通工具发达了,出行方便了,可是路上的耗时也是存在的。尤其是距离老家遥远的人,回家奔丧需要匆匆忙忙。时间上只能“来去匆匆”。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只有亲属死亡才能申请丧假,但员工更大的诉求是“在亲属去世前见上最后一面”,如提前申请丧假不符合常理,申请事假又需单位批准,遭遇困境。“见最后一面”的诉求需要延长丧假来实现。
还需要说说“岳父母公婆不属于奔丧范围”的规定。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应该是“最亲密的家人”了。除了父母子女之外,这样的亲属关系就是“最亲的人”。那么,40年前的“丧假制度”没有将这些亲属纳入其中就显得不近人情了。岳父岳母去世,女婿应该参加。公公婆婆去世,儿媳也应该参加。这是“公序良俗”,“丧假制度”应该尊重风俗习惯。不能因为“不是直系亲属”就不能享受丧假制度。虽然一些单位对于“女婿奔丧”“儿媳奔丧”的请假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仍然需要从制度层面给予证明,而不是需要偷偷摸摸。
而且,由于以往的计划生育原因,不少人都是“独生子女”。岳父岳母的丧礼需要女婿处理,公公婆婆的丧礼也需要儿媳妇承担。即便抛却这个“特殊时期的特殊原因”不说,“岳父母公婆不属于奔丧范围”也是十分不合适的。必须从法律层面给予纠正。
员工失去配偶、直系亲属是人生中最大的痛楚,除料理丧事外尚需消解沉重的情愫,仓促上岗未必有助于劳动效率的维持,更可能影响工作质量,甚至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对用人单位也未必有利。因此“延长丧假”“扩展范围”是该思考的事情,直系亲属“看最后一眼”,女婿儿媳“送最后一程”不该那么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