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 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 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其他设区的市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150万元,设区的市、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