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解读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二,《民法典》对该部分的变更性规定。其三,该部分变化的重要意义。
一、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前面的介绍,物权包含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后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对农村土地的权益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331条“权利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民法典》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变化
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量劳动力流入城镇,农村出现了很多的闲置土地,为解决此类问题,国家推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明确进行了规定,与2019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现了统一。
《民法典》通过第339条和第342条,确定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等形式实现流转。
1、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35 条第 4 款的规定,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其他方式:从表达方式看,其他方式与出租、入股并列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作为兜底性规定。
基于此,“转让”“互换”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流转方式,以及“抵押”等发生创设他物权效果的流转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均不能纳入“其他方式”之列。当然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过登记的,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在这两个条文中,需要注意的是,条文明确的是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并非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通过“转让”“互换”的方式发生变更。
相关条文:《民法典》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重要意义
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的是农民吃饭的问题,那么“三权分置”要解决的就是农村致富的问题,增强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性。
从前述规定看,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大量闲置的农村土地将进入市场,将极大挺高土地的利用率,也会增加承包权人的收入,吸引更多人投资投资农业生产,在完善了农村土地融资功能之后,将极大增加农村经济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