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重点对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申领程序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此次条例修改将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同时授权省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省内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略有差别,按照现行80%来计算,失业人员能够领取的失业金范围在1472-1824元/月不等;按照修改后90%的标准来计算,失业人员能够领取的失业金范围在1656-2052元/月不等,平均增幅为每月200元左右。
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修改决定明确,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此外,为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修改决定秉持“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理念,简化申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明确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从受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
该决定将自今年8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旧条例衔接,决定中还明确,决定实施后,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决定重新确定,剩余期限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重新核算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