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费管几年,店铺转让费是一年分摊吗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12 02:05:55

 店铺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至于该费用属于一种什么性质,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据笔者个人理解,店面转让费是基于民间交易习惯在同一商铺的前、后手承租人之间自愿形成的对价;就其经济实质而言,是对商铺所附着的潜在商业价值的补偿。

  一、探究历史由来

  明清年间,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发展,北京、广州、南昌等地区的商人之间逐渐形成了铺底的概念。铺底分一般铺底和建筑铺底两类。“一般铺底”指商铺因故歇业或无力承做时,铺东出租或转倒给他人经营的家具、货底、字号、招牌、顾客群、商业信用和房屋的租赁权等有形或无形价值的资产,买受人和原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歇业时可以再转卖他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般对营业用房都有投资,特别是对营业用房的修理、添建或火灾后进行重建,这又形成了“建筑铺底”。民国五年(1916年),北洋政府大理院审理铺底权纠纷案件时,在上字第1270号判例中认定铺底权是物权的一种。倪宝森先生把铺底权定义为:铺底权者,支付租金,永久使用他人铺房之物权也。通常情形,有铺底权的铺房租金较低,房东不得无故增租,铺东(承租人)不但可以永久租赁,而且可以转租转倒、自由性较强,得于商家长远计议。

  显然,铺底权是从铺房租赁关系中产生,设定在铺房所有权上的一种权利。铺东营业,经年累月所建立之顾客群,必定带来附丽于铺房的增值,而使其营业的继受者得益;受让商铺营业的新承租人常常要向前承租人交纳商铺营业动产价格以外的“铺位之顶费”,受让人再次向下手转让商铺营业时亦然。由此可见,铺位顶费是受让人为取得商铺的顾客群而支付给原铺东的对价。

  二、法律性质粗探

  店铺转让费与租金不同,其法律性质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呢?笔者认为,店铺转让费是基于租赁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租赁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不能独立存在。并且其产生的过程往往与租金共存,很少存在单独的店铺转让费,而租赁关系的客体就是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因此,租赁关系是其主合同关系,关于店铺转让费的约定就定属于从合同或者附属合同条款,而其整体法律关系应为租赁关系。

  租赁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店铺转让费应该属于一种商业上的交易习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受法律保护。

  三、如何避免争议

  1.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的数额、交付方式。具体可以表述为装修补偿费等。

  2.合同中约定允许转租条款,特别是将经营权一并转让时,这样承租人就可以顺利收取次承租人的转让费,否则因转租无效而有可能导致返还转让费。

  3.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列明物品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明确权利归属。

  4.收款时单独列明转让费,并注明转让费包含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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