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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桐庐县江南镇某小区的陈大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南中队反映:“小区一些年长的住户长期饲养着鸡鸭,严重破坏了小区居住环境;母鸡还好点,公鸡天天凌晨三四点就打鸣,影响住户正常休息;散养的鸡鸭常常破坏小区绿化带,鸡粪、鸭粪便处可见,臭气熏天。”
江南中队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村委和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一起对饲养家禽的居民进行摸底排查,到达现场后,一股异味扑鼻而来,“走地鸡”随意在小区出没,还时不时发出叫声,灰尘鸡毛满天飞,鸡粪到处都是。
经了解,该小区为拆迁安置小区,习惯了农村生活的居民们便用小区内的花坛、通道、储藏室、车库等区域养起了鸡鸭。村委会和小区物业也体谅居民的 “土货”情结,对于长期放养家禽的农户反复上门做工作,但收效甚微。
执法人员在了解其基本情况后,对违规饲养的居民进行教育劝说,告知居民小区养家禽的环境影响及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居民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如复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旧存在将立案查处。
在小区内饲养家禽,不仅影响小区卫生环境,干扰他人生活,而且家禽产生的粪便易滋生细菌,潜在的健康威胁不容忽视。针对此类问题,桐庐综合执法局近期将深入各个社区进行排查,即查即改。同时,通过张贴告示、分发宣传册、上门宣讲等形式提高居民朋友的健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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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国家行政建制设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则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