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奖惩办法》。办法提出,对月综合督导排名(分市内四区、外六区两组)最后一名的区分别给予50万元的处罚。
办法使用对象此次出台的奖惩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承担创卫工作职责任务的各区、各部门及各级有关人员。
办法规定
不按要求和不按时限上报材料、通报问题未整改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2次及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3次及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在聘请第三方暗访评估、模拟暗访以及国家暗访和技术评估中,所承担的工作得分率低于国家通过标准的,以及工作推进不利、消极懈怠、应付推诿等其他造成创卫工作较大损失、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辖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甚至降职、免职处分,同时追究分管市领导责任。
对创卫过程中违反纪律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对驻石省属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凡不积极配合支持创卫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创卫指挥部参照奖惩办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奖励方面
为我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作出贡献的、创造经验的、取得荣誉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并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对市创卫指挥部办公室创卫工作月综合督导排名(分市内四区、外围六区两组)第一名的区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通过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进一步加大创卫推进力度
市创卫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奖惩办法,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创卫推进力度,增强各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创卫热情,确保创卫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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