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退休人员处置办法,假病退被发现怎么处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9 21:45:29

退休员工返聘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一些技术骨干、管理干部等等,即便是到了退休年龄,也仍在继续发光发热!但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涉税问题,你真的做对了吗?

日前,就有一则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未缴个税被罚”的典型案例:

01

返聘退休人员未缴个税,被罚100多万

违规退休人员处置办法,假病退被发现怎么处理(1)

违规退休人员处置办法,假病退被发现怎么处理(2)

案例回顾:

2015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稽查局(现为第一稽查局)对某学会的涉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一稽查局发现该学会2011年-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于2017年10月对该学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处以1倍罚款共计1005482.21元;

此后,该学会不服,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西城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8年2月9日,西城税务局对其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该学会仍旧不服,并先后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审理终结)提起上诉,最终结果: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该学会诉讼请求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 被诉处罚决定认为该学会为涉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

2. “以劳务报酬所得”作为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该学会观点:

A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A)是该学会的下属机构与事实不符,由此界定该学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主体界定错误;

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的,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况,未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

第一稽查局观点:

A不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主体,且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能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该学会设立A调解委员会,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其在账簿中核算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自认定是A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财小加解读:

1. 个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A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建立账户,也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承担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资格;

且,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支出等均使用该学会账户,证明该学会是离退休人员劳务报酬的实际支付方,作为支付方拥有天然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2. 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本案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问题,该怎么处理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吗?

问:今年6月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一直爱好摄影,有一家培训机构想聘请我去给老人们上摄影课,加上退休工资就有两份收入了,请问要缴纳个税吗?

答:分两种情况

1.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原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等,不需要缴纳个税。

注: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属于上述免征个税范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2. 去摄影机构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超过5000元,需要缴纳个税;

第一种类型: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种类型: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如上文案例),则算作个人兼职,支付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我们单位准备要我延长退休年龄继续工作,这期间的工资要缴纳个税吗?

答:需辨别是否属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上述情况,按下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根据统计局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务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因雇佣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以适用员工工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四、退休返聘人员是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如上文案例,签订劳务合同。

政策依据:

1.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五、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问题?

企业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因此企业不需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没有缴满法定年限,退休返聘人员需自行缴纳至法定年限(部分地区也可单位或本人办理申报手续)。

篇幅原因,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问题暂时就介绍到这里啦,欢迎关注财加教育,后续更多财税相关干货内容将持续放送!

财小加提醒:最近各项财税政策频出,财务人员一定要经常学习跟进相关的法规政策,不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抓住机遇~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