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出过什么名人,汉寿的名人故事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9 22:43:41

清初著名经济学与法学思想家彭之凤

彭之凤,顺治十五年(1658),戊戌孙承恩榜,赐同进士出身第三甲第五五名。“龙阳人,编修、光禄寺卿。”[1]有人说他是本县罐头嘴镇南赶村人,待考。

《县志》说他为:“翰林院庶吉士,晋光禄寺少卿。”[2]《清代人物大事记年》:“彭之凤,字宜生,号横山、北海,湖南龙阳人,庶吉士,刑科给事中,光禄寺少卿。”[3]《清代人物生卒年表》:“彭之凤,天启五年生,死无考,(1625--?),出处:《顺治十五年戊戌科会试进士便览》。”[4]那就可以说,彭之凤三十三岁中进士,还是较为年轻的。

彭之凤履历:中进士后,就进翰林院称为庶吉士,一年后即顺治十六年五月,皇帝亲自考核。下旨说:“谕吏部:朕亲考试翰林庶吉士熊赐履、……彭之凤、……俱着照旧教习。陈敬、殷观光、习学清书日久。文义荒疏。足见平日全不用心。殊不称职。俱着革退。永不叙用。”[5]清朝刚建国,做事还是蛮认真的。

顺治十八年三月,皇帝下旨:“戊戌、己亥两科、修撰、编修、庶吉士等、教习已久。今加考试。应分别授职。其庶吉士王吉人、……彭之凤、……俱着以给事中用。王遵训、宁尔讲……俱着以监察御史用。”[6]从上面可以看出,彭之凤为庶吉士晋给事中,而不是《湖南通志》所讲的是编修,也不是《常德府志》讲的“选庶吉士,……迁监察御史。”[7]又说彭之凤“历户、礼、刑科给事。”据我了解,彭之凤顺治十八年任户科给事中,有《康熙实录》为证:顺治十八年七月,“户科给事中彭之凤疏请、恭修太祖太宗世祖实录。得旨、该部详议速奏”[8]

《康熙实录》记载:康熙十四年八月,“辛丑,刑科给事中彭之凤疏请照顺治十七年例,正月停刑。刑部议例无正月停刑之条,应不准行。得旨正月停刑,著照顺治十七年例行。”[9]还没有发现他当礼部给事中的记载,《府志》说他当过礼部给事中,需要考证。由于他政绩突出,后来晋升为光禄寺少卿,为正五品,是光禄寺副主官,职掌佐卿办理宴劳荐飨诸事。

有学者撰文说彭之凤是一个出身南方的“新人”,他在顺治后期和康熙年间参加清政府,仕途显赫。在当时,彭之凤名气较大,一些笔记小说都有记载,如《啁啾漫记》、《安乐康平室随笔》等。他的主要贡献在于经济思想与刑事理论方面,可以说,他是汉寿古代少有的经济思想家和法学思想家。他的经济与法学思想特点如下:

一是民本性,关心百姓利益。顺治元年,清统治者为了笼络人心,巩固其政权,曾宣布蠲(juān)免明崇祯十二年加派的“练饷”。但到了顺治十八年,因滇、闽用兵及修建顺治陵墓,出现财政赤字,当年超支570多万两白银,而且是紧急需要。为了解困,顺治十八年七月,经王大臣会议提出,将明代加派的练饷,照旧例起征。清庭通令各地官员,在征收练饷时,不论土地肥瘠,也不分边远与内地,更不管水旱虫灾,一律自令下之日起,两月之内尽数征齐,三个月后造册汇报到户部。如违限未完,就要从重题参议处。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刚当户部给事中不到半年的36岁的彭之凤,初生牛犊不怕虎,但很睿智,明文上不反对征练饷,但把矛头指向一些乘火打劫而另加“私货”的官员。他慷概陈词:

百姓每地一亩,额银若干如数征收,何难输纳。所难者贪婪官吏,正额之外,复有私派,正饷之内,复有加耗。即如兵马经过,借口急需,因公滥派者,不待而言。或以上司勒索,曲意逢迎,假公济私者有之。或以转解钱粮,藩司、道、府,经承胥役,相沿陋规,火耗不等,销算不一,打点添搭,使费倍于正项者有之。应纳之正粮有限,上下烦费无穷,民加何堪此重困乎![10]

他认为,老百姓按国家要求交足税赋就很难了,但各地征收正额之外,胡乱加上去的还多余正额,小民如何承受得如此重负。此疏为顺治十八年闰七月十七日呈上去,当月二十一日圣旨(此时,乾隆尚幼,多尔衮执政。)下来说:“这奏内事情皆系见行之事,彭之凤剿陈塞责,大不合理,著严饬。”[11]意思是说,这些情况都是表面现象,彭之凤捡起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例来批评练饷,实在没有道理,要严加批判。

封建社会为了收买乡绅和读书人,给他们少派一些税赋,即所谓的“优免”。顺治十三年,皇帝下令废除优免。但这些优免的钱,依然分摊在普通小民身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于是一直关心民间疾苦的彭之凤,经过调查研究,向康熙皇帝上了《请除扣回优免带派疏》。他以武昌府江夏县为例进行解剖,他察看账目和缴纳税赋的通知单,仔细核算,在上疏中列出了每人多增收的税赋,有理有据,不由不令人信服。他在疏中最后说:

嗟此小民,昔年迭经兵火,加以征剿西山,竭蹶军糈(xǔ,粮食。 ),元气凋耗。迩来谷贱如泥,终岁所入,随手而散,正赋尚难措办,额外又行派征,以致常年包赔,终无息肩之日,岂不深可悯焉!仰祈皇上垂念楚民疾苦,敕下该部从长确议,……除士绅扣回优免已足正额外,将小民额外加派削除豁免,庶民困消而皇恩广被也。[12]

疏文中彭之凤同情民众,减轻农民负担的热心溢于言表,虽然顺治十八年上疏受到了严肃申饬,他还是初心不改,不怕丢官,继续为民众呼吁。

他调刑部后,上《请酌律例疏》,为犯人说话。他说:

盖多一番驳审,则多一番迁延,酷暑祈(大)寒,小民则多一番羁禁守候之苦,其于皇上爱民如伤,钦恤至意,得毋微有未协也欤?[13]

他希望皇上下旨减少一些折腾,尽快结案,使小民少受一些酷暑严寒,颠簸流离之苦,这与皇上爱民如子是一致的。他上疏后,对犯人的审结与待遇有所改善。《皇朝通典》记载:顺治十七年正月停刑,康熙元年恢复正月行刑,康熙十四年九月,正月停止行刑刑,这是因为“给事中彭之凤复有是请从之(指正月停刑),十一月敕刑部速行审结罪囚,上以时值严冬不忍罪人久系,故有是命。”[14]彭之凤的疏言变为了皇上的旨意。《府志》说:“其在刑科时,请酌改律例,禁狱中尘羮土饭及狱卒拷掠诸疏,具蒙俞允。”[15]从一般情况来讲,是没有官员会关心犯人和他们的家属,但彭之凤想到了,这就很了不起,说明他的思想是超前、充满人性的。

二是正义性,矛头直指督抚。彭之凤心系小民,也包括犯人,这种关心弱势群体的另一面就是激烈抨击官僚利益集团。他在上疏中说:

夫州县私派小民,正额之外,巧立名色,正饷之外复加火耗,用一苛十,千头万绪,其源皆起自上司。若禁州县,不禁布政司、知府之贪欲,使州县不派加耗,不可得也。若禁布政司、知府之贪欲,不责督抚,极力严禁,欲使布政司、知府正己率下,不刻下自肥,不可得也。上下相因层层使费,欲使百姓宽然,纳粮绝无拖欠,更不可得也。[16]

他直言不讳地说,一切榨取百姓钱财,层层加码的根源来自上司的上司,他们是上下勾连、相互牵扯的利益集团。他们就像盖住神州大地的一张大网上的蜘蛛,捕食着一切能吸食到的事物。禁州县官员的贪腐而不禁布政使、知府贪腐;同样禁布政使、知府贪腐不禁督抚,根本不可能禁止贪腐,就像现在讲的老虎苍蝇要一起打。彭之凤已经揭示了封建官僚体制的本质。

彭之凤仗义执言,在他的每次上疏中都表现得淋漓尽致。顺治十四年(1657)皇帝将对绅士的优免从百姓的税赋中剔除,目的是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的结果完全相反,彭之凤上疏直言:

此后一体征输,即应申饬各州、县照《全书》则例,改正“由单”(税赋征收单),均平赋役,以苏民累可矣。乃该督、抚按声说未明,有司因循莫改,任照“由单”派征,相沿至今,竟为小民之累。[17]

皇帝有了圣旨,应该照办,但督抚装聋作哑不说,征收部门还是照旧征收,而且相袭相传。

按照彭之凤的介绍,清朝的刑律有458条,《大清律》每条有正律,正律后附有案例,还根据正律分为八种类型,每类用“以、准、皆”等八个字命名,并附有八类的法律含义,以此来确定对犯人的处罚。彭之凤认为,“正律与条例原分后先,‘以’、‘准’较真犯实有攸别。”[18]这样就容易轻罪重判,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因此,他上疏请求皇上“合无仰祈敕部酌议,是否‘以’、‘准’正律应与真犯有分,是否条例新例原与正律有别,是否各例注语应令中外咸知。”[19]也就是要求法律条文必须有准确、公开。

三是专业性,找出解决办法。彭之凤是一个干一行爱一行的人,他善于学习,敢于担当,不论在哪里工作都能提出独到见解,事情干得风生水起。他在户部工作时,就能提出删繁就简的方案,既能使账目清晰、手续简便,又能便于检查督促,避免贪腐问题出现。《康熙实录》记载:

(顺治十八年闰七月)壬午。户科给事中彭之凤疏言、征粮名目繁多。请将各州县、额征起解存留银两各款、汇算总数、均派每亩该征若干、某部某寺额解若干。各州县总征分解。各部寺按额查收。其繁杂款项名目、尽行除去。既便稽查。亦免影射。下部议。[20]

彭之凤在刑部任给事中时,于康熙十二年四月,又提出了案件上报方案,可见他无论从事那种工作都是业务骨干。《康熙实录》记载:

刑部议覆,刑科给事中彭之凤疏言,各省具题人命强盗本章。有止叙臬司招由,即入督抚看语者,亦有全招列入疏内者。繁简不同,自宜画一。查人命等案、既另有全招清册,投送部院寺各衙门,其奏章内无庸全叙,以省烦琐。上曰:人命强盗,关系重大。其直省全招,俱着画一开列疏内。[21]

从上面可以看出,彭之凤要求上疏报案件与财务报表一样,还是要去繁就简,这是他的专业思想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就是从专业的角度找出问题,修正或改革现有政策或法律存在的弊端。

比如:他发现湖广省停止优免后还按以前的钱粮数征收税赋的问题,就从业务的角度,解剖武昌府江夏县。他首先查看该县的税赋单据,发现顺治十四年停止优免前后的单据征收数目一样,也就是士绅没有得到优免,农民没有减少税赋。他还将该县每丁按规定应征多少税,实际多征了多少,算得清清楚楚,精确到厘毫丝。这样的数据报上去,精确可信,自然能说服皇上解决问题。

再如:他绞尽脑汁想办法研究法律,找出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上疏予以解决。如:他研究清朝法律,发现一个普遍现象,即每一律条后面都有“以”、“准”等字样,并说明其与含义,还附有案例,以此来议定罪犯的惩罚。“以”与真犯相同,“准”与真犯有间。这些规定纷繁复杂,相互矛盾,加上办案者“要皆止就一时、一事、一意为轻重,多未细和律内‘以’、‘准’之各律以酌定。”[22]所以,断案倚轻倚重,司空见惯,因此,他认为,必须对各律“以”、“准”之义加以区别,这样才能达到本朝法律警示人心和公允正义的目的。

彭之凤除了在经济、刑事方面上书之外,还有《论复崔镇等垣分黄入海疏》[23],阐述了对治理黄河的建议。


[1] 《续修四库全书·光绪湖南通志》第六六四册卷一三五《选举》三《进士》二《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25.

[2]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398.

[3] 《清代人物大事记年》一,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173.

[4] 《清代人物生卒年表》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745.

[5] 《清实录·清顺治实录》录卷之一百二十六,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980.

[6] 《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二,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64.

[7] 《嘉庆常德府志》卷三七,江苏古籍等出版社,2002年景印。

[8] 《清实录·康熙实录》卷三,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75.

[9] 《清实录·康熙实录》卷五七,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741.

[10]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4.

[11]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4.

[12]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439.

[13]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584-585.

[14] 《皇朝通典·宽恕》卷八十七,三通馆浙江书局,乾隆三十二年刻本。

[15] 《嘉庆常德府志》卷三七,江苏古籍等出版社,2002年景印.

[16]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4.

[17]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582.

[18]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583.

[19]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585.

[20] 《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一,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80.

[21] 《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四十二,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564.

[22] 《龙阳县志校注》,内部版,1986,584.

[23] 《江北运程》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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