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孔维松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最近遇到多起征地补偿款遭遇截留或者变相截留的案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承包地被征收,行政机关把征地补偿款打给村委会,村委会迟迟不向被征收户发放;第二种,村委会或者村小组收到补偿款后,作出的分配方案侵害被征收户权益;第三种,补偿款尚在征收主体或者实施单位等行政机关手中,被征收人主张无果。针对第一种情况,由于我国土地的所有者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这个基本的法律制度是确定的,村内承包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不属于自然人或者农户所有,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
在遇到征收时,法律亦明确规定青苗费可以支付给承包户即被征收户,土地补偿款则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村集体,但村集体也应当及时向被征收户分发土地补偿款,各地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亦有硬性规定。
例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此条即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应当支付给承包户,所以,在已知土地补偿款已经到达村集体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要求村集体进行分配,毕竟征地补偿款的额度一般较大,对于任何主体或者个人都是极具诱惑力的,长期不适当的存放于村集体并不安全,一旦发生挪用挥霍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第二种情况,村集体虽已经就征地补偿款做出决议或者制定了分配方案,但决议或分配方案侵害被征收户的权益,导致部分被征收户拿不到属于自身的那份。
例如,河南某地村小组做出决议,土地补偿款按照1993年的分地底册分配,当事人的承包于1995年,没有在1993年的分地底册上,同样被征收,自己却分不到或者少分补偿款。
再如,山东某地村集体作出决议,被征收农户的土地补偿款暂不按照方案规定的5.5万元一亩发放,而是按照每亩地每年800元的标准,发放至第二轮承包期满重新调整承包地时,那时再重新向农户分配新承包地。
上述两种分配方案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此种情况,被征收户可以选择向乡镇一级政府申请监督,要求纠正违法的分配方案,或者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要求按照补偿方案支付补偿款。
针对第三种情况,《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就目前的法律制度来讲,任何机关或者个人截留补偿款,都会涉嫌违法犯罪。
但现实中农户往往不清楚补偿款在哪,是在区县政府还是在镇政府(街道办)还是已经到了村集体,对于此疑惑,被征收户可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而查清补偿款具体到哪个单位了。如果尚在行政机关,被征收户可以通过申请补偿安置,进而提起诉讼来主张权益。
最后提醒一点,承包地被征收后涉及的补偿款往往金额巨大,就像“老猫枕咸鱼”一样,这笔补偿款放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手中时间过长都易发生变故。因此,承包户要抓紧时间要回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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