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明确应当申请因病鉴定的情形
以下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应当进行因病鉴定:
❖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 参加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陕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省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
严格执行因病鉴定标准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 号)进行因病鉴定。
进一步规范因病鉴定程序
❖ 申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系统治疗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因病鉴定,并提交加盖经治医院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案,以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病历材料复印件。
用人单位收到职工病历材料后,应对职工的基本信息、身体状况、病史资料、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入户调查了解病情或在单位内公示。经核实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鉴定。
申请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西安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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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盖经治医院复印专用章的住院病案,以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病历材料复印件。
❖ 受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用人单位提供材料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病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与职工病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因鉴定工作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卫健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对职工病情进行检查和诊断。
专家组根据职工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送达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
对病情发生变化的处理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再次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有关事项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病历材料未经核实不得申报。
温馨提示
因病鉴定不收费
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费用由职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