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不同概念:辩护权和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对抗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和法院的审判权。
当事人的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个案中,具体化、现实化为他的陈述权、辩解权等权利,其中就包括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辩护人,就享有“辩护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直接赋予的。法律同时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权利”的形式方式、范围和规则。
因此,律师并没有什么“辩护权”。当事人的委托,只是律师获得“辩护人”这种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由于当事人本身没有什么“辩护人的权利”,所以他也不可能将这种权利授予律师。
补充说明一点: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委托辩护人,而不是委托授权,即不是授予律师辩护权。律师获得委托后,即依法获得“辩护人”的身份,直接享有“辩护人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诉讼法律事务,授予其代理权,即在诉讼活动中,代当事人进行处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