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氛围日益浓厚的当今社会,法律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赋予了律师越来越多的权利。比如,新修改的相关法律就给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在需要时可以用来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当事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的权利。
在一般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作为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辩护权利,律师可以为辩护人提供被告无罪或者减轻犯罪量刑等一系列的辩护职责,在案件中竟可能多的维护案件当事人。同时再次期间,被告人有且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其他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的权利。
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相关流程,此外辩护律师还有权利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有权对案件提出意见。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会见,沟通的权利。
在一般的案件受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利同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包括见面交谈,且在会见时不需要提前报备,可要求公安人员不参与陪同,不得进行监听。
四、有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到庭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案件受理期间,有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到庭的权利。即辩护律师可经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证据链条,也可以自行到相关案件涉及的党委和地方收集整理案件有关证据,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出庭。
五、对是否逮捕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时,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六、有要求在合规情况下解除当事人强制措施的权利。
在案件受理中,当公安机关过了强制羁押或拘留的时间期限时,案件辩护律师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对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其次,在辩护律师出示当事人有精神方面疾病或重大疾病的证明,经查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也有权利提出解除当事人强制措施的权利。
七、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对于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提出来的要求,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来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在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还应当附卷。
八、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提出复议的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回避、提出复议。
九、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的权利。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这就是作为辩护律师在为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过程中可以行使到的权利,相信大家在以后遇到需求的时候就不会蒙在鼓里不知所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