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
德州市召开
《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宣传推广会
向全市汽车销售行业全面推介
为切实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能,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保委共同制定《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包含质量标准、交付验收、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内容,并面向全市推广使用。
推广会上指出,目前我市汽车销售行业整体良好,共有655家新车销售企业,342家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业发展态势良好,汽车消费仍有进一步挖潜提质的空间。但是,近年来,汽车买卖和服务环节产生的消费投诉时有发生,影响了群众的消费感受度。为此,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保委经多方论证,制定了“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从汽车质量、交付验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都有具体条款,最大限度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责权不明晰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保障汽车经营企业权益方面也进行了规范。比如,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如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车辆,或自行改装、拆卸等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在违约条款中规定了对消费者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需每日按照一定比例向销售方支付违约金,超过约定支付期限时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等。这些规定条款提倡了买卖双方诚实守信原则,保障了汽车经营单位的权益,明确消费者与汽车销售企业之间清晰的责权关系,是实现消费维权关口前移的关键环节。
当前,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4S店、综合品牌店、社交媒体营销、直播营销、网络销售等多种营销模式共存。据调查,消费者在购车时会很大因素考虑经销商的服务和售后保障,良好的购车体验和售后服务能够大幅度提高消费者购车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可以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因汽车消费产生的纠纷,是把纠纷消除化解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方式。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明确条款内容,并依约履行。要特别关注印制条款外备注的内容(手写部分),防止不良商家加注排除己方的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给付内容的条款。同时,不要轻信销售方的口头承诺,务必将车辆价格、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写入合同,且务必表达明确清楚。
德州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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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袁明慧
■编辑:孙风超|审核:李霞 孙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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