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的修改,跟单信用证性质一定是不可撤销吗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5 02:28:05

跟单信用证的修改,跟单信用证性质一定是不可撤销吗(1)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技术咨询简报(第5期)

主题: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的修改和排除

2022年12月7日

议题

实务中,许多跟单信用证开立时会对一条或多条UCP600条款及/或子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虽然这是UCP600第1条所允许的,但跟单信用证中表明这些修改或排除的方式经常会引起意料之外的问题,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必要的问题。

介绍

UCP600的主要目标是:

• 为业务处理提供更多的透明度和清晰度,同时消除歧义;

• 为跟单信用证提供统一的基于规则的方法;

• 减少误解;以及

• 详细说明对交单的审核要求。

包含任何修改或排除UCP600规则的跟单信用证应继续坚持这些目标。

国际商会银行业委员会定期答复与修改及/或排除规则的影响有关问题。两个值得注意的国际商会意见是R634 (TA638rev)和R716 (TA704rev),前者回应了与排除UCP600第14 (f)、14 (k)、14 (l)、16 (c) (iii) (d)、28 (h)和(i)条有关的问题,后者回应了与下列条款有关的问题:“如果本信用证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与UCP600的条款或条件相矛盾或不一致,则相关UCP600条款被视为明确修改和/或排除。”

此外,针对跟单信用证中经常插入的旨在修改或排除UCP600中某一条款或子条款的条款或条件,《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进行了解释。这些内容包含在ISBP 745第A19段标题为“UCP600未定义的用语”中,包括:

• 货代运输单据可接受(UCP600第14(l)条)

• 过期单据可接受(UCP600第14(c)条)

• 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或不可接受(UCP600第14(f)条)

• 船公司(UCP600运输单据第19-25条)

• 所交单据可接受(影响UCP600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14条)

分析

UCP600第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此外,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第(ii)款规定,ISBP745所述实务并未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的某项适用条款。然而,跟单信用证的一个条款或条件可能影响ISBP745一段或多段内容的适用。

更广泛来说,银行、申请人和受益人必须了解所建议的是何种修改或排除,更重要的是,了解为什么需要进行修改或排除。后者引发以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 针对正在讨论中的跟单信用证的结构,考虑修改或排除的规则是否完全不可行?或者,这仅仅是对某条规则在实务中如何应用存在误解或缺乏了解?

• 考虑对跟单信用证整体(而不仅仅是受修改或排除影响的条款或条件)的影响(如有),特别注意其可能对一份或多份单据的后续出具及/或提交方式的影响。通常来说,不能孤立地解读UCP规则,更改一条规则可能会对其他某条(数条)规则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

• 如果在考虑排除某项规则,是否存在需要用新的条款或条件来填补的空缺?如是,需要在跟单信用证中加入什么措辞,以便通知行、保兑行(如有)及/或指定银行以及受益人可清晰和明确地理解?

• 由于英语不是许多国家的母语,并且在承担开证行职责时,要记住的是任何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都将由申请人承担(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第v款),您是否确信能够充分描述将有效创建新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本质上,也正如意见R716 (TA704rev)所传递的信息一样,银行应将任何除外条款(如果确有必要)保持在最低限度,并要认识到这通常不像仅仅在跟单信用证中声明第X条或第Y条被删除或不适用那么简单。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跟单信用证中明确加入新的条款或条件,以填补排除条款所留下的空白。

一些修改不会对某条规则造成不同的理解,而只是一个修改后的结果。例如,在一份SWIFT MT700报文中,48场(交单天数)显示数字为“15”。通过以如此方式填写48场,UCP600第14(c) 条所规定的发运日后21个日历日的默认期限就被修改为15个日历日。

总结

为减少这些情况下的问题,建议采用三种方法:

• 更好地理解跟单信用证工作流程和UCP 600的原则。

• 信息分发,即确保国际商会意见、DOCDEX裁决和国际商会指导文件送达所有参与跟单信用证处理的人员。

• 所有人(不仅仅是银行)对ISBP 745的认识更加广泛。例如,如果受益人和申请人拥有一份ISBP 745,并且能够了解UCP 600应如何解释以及当今的主流惯例,那么要求修改或排除的数量就很可能会减少。

总而言之,关键在于教育,我们不应忘记跟单信用证的存在是为了促进贸易,而不是阻碍贸易。

银行应就如何处理跟单信用证对UCP600规则的修改或排除制定建议方案。否则,银行将需要与申请人共同承担因模糊不清所带来的风险。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

校 译: 申丽珍

译 审: 徐 珺

原文:

TA_Briefing_No_5_modifications_and_exclusions (英文).pdf

TA_Briefing_No_5_modifications_and_exclusions (中文).pdf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跟单信用证的修改,跟单信用证性质一定是不可撤销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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