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命备案报告范文,任命书任命人员模板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17 23:08:43

人事任命备案报告范文,任命书任命人员模板(1)

人事任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大家都知道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公示,但公示究竟是句号还是逗号?是最后一步还是会议决定的前一步?在实践中一些朋友常常会混淆和颠倒会议决定和公示的时间关系。

类似内容在往期文章《如何正确理解》中有所提及,今天再系统谈谈会议决定、公示、上级备案和任职发文四者之间的关系。

为了方便阐述,本文把讨论的对象局限于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且不涉及特殊岗位和换届选举,且不涉及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仅为一般性提拔重用的人事任免。也就是常规的党群口和政府口委任制下的提拔重用类人事任免。

01会议决定VS公示

先抛结论:一般而言,公示往往是句号,是最后一步,在时间上是排在会议决定之后的。

那为什么不先公示,没有异议再来召开会议最终决定呢?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

完整性

从事物整体性的角度来看,动议、推荐、考察、会议决定任免等环节是单位内部的一套完整流程,而公示是一种对外的接受公众检验的外部性动作,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界域划分性,因此公示应放在会议决定之后。

这类似于食品公司先完整地把产品生产出来,打好包装,再在出厂前进行检测,这个检测可以自检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而政府监管部门也会定期不定期抽检。

所以“检测”这个动作并不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如果提前检测,那出厂前还要不要检测,中途检测没问题并不能排除食品在打包装时没有问题,只有对打好包装的完成品进行最终检测,才能真正发挥出厂检测的作用。

同样,如果在会议决定前进行公示,那等到会议决定时,如果名单出现调整,前面的公示是否显得有点儿戏,会议决定之后是否还要再次公示?

因此,公示应该作为一种“出厂检测”,放在“食品”生产包装完成之后。

#2

权威性

如果在会议决定前进行公示,那公示名单怎样产生,由谁来决定名单,是否具备权威性?

如果以公示名单作为最终名单,那公示后的会议决定就变得流于形式,没有践行党管干部原则,更没有体现民主集中制下党的领导本质要求。

#3

效率性

如果在公示之前召开会议决定公示名单,这样权威性具备了,然后公示之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程序表示为“会议决定→公示→会议决定”

这种做法逻辑上没有问题,但环节冗余,效率性较差,也是一些单位比较容易出现的通病。

#4

否决权

公示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外部性检测手段,本身不具备决定权,其具备的是否决权。

具备决定权的是会议决定。

决定权是主动性的决定性的关键权力,由其决定是否启动人事工作以及提拔重用谁等关键信息。

否决权是被动触发型的基础权力,类似于必要条件,看着不显山不露水,若不重视,随时导致人仰马翻。

从两者关系来看,否决权是被包含在决定权里的,有决定权的一定有否决权,有否决权的不一定有决定权。

公示就属于纯粹的否决权范畴,这种纯粹的否决权在工作生活中其实多有体现。

如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领导干部,一般都会比较重视离退休老干部特别是曾任领导职务的老干部。

究其根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离退休领导干部虽然不涉及决定权,但可能涉及否定权,他们“不能让其上,但能让其不上”。

他们退休前的人脉关系导致你永远不知道哪位老干部会在哪个场合说你哪些话,从而使你在某个圈子里印象分大减,直至影响仕途。

又如,往期这篇文章《不能因事废人》提到在体制内做事要尽力不得罪人(当然也不能为了不得罪人就选择不做事,净做老好人),因为身边的同事们也具备一定程度的否决权,在某个不经意的环节给你增加阻力。

此外,否决权类似于站在不通过的立场来通过(原理可查阅往期文章《站在xx立场来xx》),这是一项防止单位在人事任免上出现重大判断失误的筛查预防措施。

公示放在会议决定前,这时会议已经把人事任免决定下来了,具备了一定的“惯性”,除非公示期间出现重大问题,否则不容易被推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是大概率的,但又防止了极端情况的出现。

如果公示在前,会议决定在后,则公示期间出现那些有的没的消息,可能会严重干扰会议决定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人事任免工作的稳定性。

02公示VS上级备案

先抛结论:上级备案在公示之后

当然有一些人事任免是不需要向上级备案的,我所在城市,镇级提拔正股干部需要向县委组织部备案,而副股则不用;县级提拔正科干部需要向市委组织部备案,而副科则不用。

如果说公示相对会议决定而言具有外部性,那么上级备案相对公示而言不仅具备外部性,还具备阶层性。

如果说公示是句号,那么上级备案就是另起的下一句话的句号。

如图所示,备案动作在上级处完成,是外部的外部,只有阶层一的完成了,才能向阶层二申请备案。

人事任命备案报告范文,任命书任命人员模板(2)

备案这个动词看似不起眼,其实在行政领域应用十分广泛,至少有三种类型:

#1

权益保障类备案

不强制要求,相当于公证处公证,如施工合同备案已经不是强制要求,如果要备案,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合同的七天之内必须将合同送到备案机关备案,否则合同在后续产生纠纷或者违约,法律无法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要求类备案

强制要求,但不具备审批权,一般也不会主动行使否决权。

如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这类备案很多是在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简政放权趋势下,由行政许可转变而来,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给予许可的事项,变为较松散的备案制,然而令一些企业诟病的是,个别地方单位部门简政放权不够彻底,明面上虽变为备案制,但实际上却以备案名义行使审批权力,这种备案制是一种变形的行政审批,需要进一步整改的。

那有没有本身就应履行审批性质的备案呢?有的,就是下面的第三类备案。

#3

审批类备案

强制要求,具备审批性质(所谓审批性质,就是我未同意前你不能进行下一步动作),上级会主动审核,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会行使否决权。

如本文讨论的人事任免上级备案就属于审批类备案。

假如甲区的A君被提拔为正科,需要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则提拔任用的一套流程由甲区作为主体去完成,决定权也在甲区党委,但最终能否任职正科,还需要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其审核把关,发现重大问题时其可以行使否决权,甲区要制发任职文件必须先得到市委组织部的备案同意,也就相当于行使了审批权。

同时,这种审批类备案有时比较灵活,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相关情况把普通备案提级为审批类备案,甚至将备案审批动作提前介入。

如B县委组织部发现全县各镇的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十分堪忧,于是把原本发展党员的一般备案提级为审批类备案。

原本由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经镇党委会议审批同意即可,现在改为镇党委会议审批前必须先到县委组织部备案,由其审核材料通过后方可召开镇党委会议审批通过。

03任职发文

待到备案成功了,下级单位就可以制发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才是人事任免尘埃落定的标志,是句号中的句号。

任职文件里面有两个关键时间点,一个是任职日期,即会议决定日期,一般为单位落款日期或在文中表述的会议日期。

另一个是文件版记里的印发日期,标明该文件形成日期,也可以理解为尘埃落定日期。

假如A君2022年6月1日经会议决定提拔任职正科,2022年9月1日才印发任职文件,那么A君到了9月1日才确认任职正科,6月1日到9月1日期间的公示和上级备案都可以行使否决权导致其正科任职不成立。

虽然决定权在6月1日的会议决定,但它的效力需要满足条件(公示无异议、上级备案无异议)来触发,如果失效则不产生效力,如果有效则追溯到6月1日当天来产生效力。

所以当时间来到9月1日,任职文件制发后,A君正式确认提拔为正科,且效力追溯回6月1日,表现为其简历中正科任职时间更新为2022年6月。

当然,大家更关心的工资待遇提升,也是追溯到6月生效。

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是任职文件,任职文件是规范的公文,是办理工资晋升手续所需要的正式文件,如果直接拿着包含会议决定内容的会议记录去组织部(公务员)或者人社局(事业单位)办理工资手续,人家是不受理的,因为会议记录属于非正式文件,虽然它是决定权的本源体现,但对外还是任职文件比较好使。

所以A君的正科工资是任职文件制发后才能办理,但效力回溯到6月1日,以补差额的形式单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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