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近日,因《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法》(惠市卫〔2019〕1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2024年4月11日到期,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并经征求意见,我市重新修订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法》(惠市卫〔2024〕40号,以下称新《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放奖励金
记者从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获悉,旧《办法》有效期是2024年4月11日到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关规定,应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及网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市卫生健康局牵头重新修订印发新《办法》。
新《办法》提到,奖励对象的条件为:具有惠州市户籍,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持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凡符合本新《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并签署申请承诺。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市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可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市迁入对象,应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
经过各相关部门初审、审核、确认、公示后,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奖励金发至奖励对象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奖励金发至奖励对象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审核确认的新增奖励对象及原奖励对象的奖励金自2024年1月起计算,2024年12月1日后申请审核确认对象的奖励金,自其奖励申请审核确认之月开始计算。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之前的奖励金与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同一项目发放。
奖励金按照《惠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惠府办函〔2023〕60号)要求发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到奖励对象银行账户,发放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奖励金领取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奖励专项资金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专账专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奖励金管理、发放情况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励资格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
户口迁出惠州市的;
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本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咨询电话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0752-2833562
惠城区卫生健康局 0752-7809539
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0752-3721797
博罗县卫生健康局 0752-6629965
惠东县卫生健康局 0752-8836292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 0752-7880617
大亚湾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0752-5563910
仲恺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0752-3223984
具体申请奖励金手续,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服务窗口。
采写:惠州日报记者周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