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危害程度指标,收到假钱怎么挽回损失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4-21 13:37:20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比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单独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中的一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定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币两种行为,需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处理:(一)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又使用了也是数额较大的假币,对行为人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数额按两者相加的假币面额计算。(二)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同时使用了其中已经达到追诉标准数额的假币,剩余假币数额不能达到追诉标准,对行为人定使用假币罪,剩余假币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三)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并使用了其中未达到追诉标准数额的假币,以持有假币论处,使用假币的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使用假币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四)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但使用其中一部分后,其使用的数额与剩余的数额均不能达到追诉的标准,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使用假币的数额与剩余假币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将持有、使用假币罪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定罪量刑不妥,现就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实践中的运用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之异同

(一)、使用假币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持有假币罪。持有假币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一般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而使用假币是行为人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具休地讲,接受货币的一方并不知道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同带有欺骗的性质,很显然使用假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持有假币的社会危害性大得多。如果一个人仅仅持有假币而未使用假币,那么他持有假币的行为,对社会尚没有造成危害,它对国家货币流通秩序的危害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只能以使用等方式表现出来, 而使用假币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事实,使用假币最不仅妨害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给公民个人或公共财产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二)、持有假币与使用假币的目的和动机不一样。虽然持有与使用假币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持有假币,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其目的和动机各种各样,可以是使用,可以是收藏,也可以是其它的目的,而使用假币,其使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其目的和动机必须是出于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予以流通,其动机是单纯的,带有欺骗的目的。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持有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市管理制度,而使用假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持有假币,如果仅仅是持有,尚未使用,几乎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要说妨害的话,也只是妨害了国家货币流通秩序,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制度。使用假币,行为人为了牟取暴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使用予以流道,如偿还债务,借予他人,购买商品,进行存款,以整找零等方式,只要行为人使用假币的行为实施完毕,获得成功,就已经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用同一标准处罚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弊端

笔者认为,将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用同一个标准来处罚是不妥当的。

(一)、将持有假币与使用假币在认定数额上与量刑上不加区分,采用同一个标准,实际上是匆视了使用假币罪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一个人持有一定数额假币与一个人使用一定数额假币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使用同等数额假币产生的危害要大得多。用同一个标准来处罚持有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使用假币的一种放纵。司法实践中,由于使用假币的行为很难全部侦查出来,难以达到与持有假币认定相同的起点数额,而放纵了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而使用数额与持有数额相等,在处刑上一样,也不足以惩罚使用假币的行为,会助长持有假币的犯罪嫌疑人去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不用白不用,用了也是白用了,反正拿着与使用出去都是处一样的刑罚。

(二)、使用假币罪的起点数额过高,难以有效地打击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的司法解释,持有、使用假币以4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认定犯罪,这不利于打击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由于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难以侦查,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数额超过了4000元,而要索取使用4000元的证据也比较困难,因为犯罪嫌凝人使用假币的方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秘,通常他不会把持有的假币一次全部拿出来使用,大部分的情况是将持有的假币分多次,在多个地方

次全部拿出来使用出去,难以全部侦查出其犯罪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是掌握最后一次使用假币的事实,数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另一方面行为人多次实施了使用假币的行为,由于累计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得不到刑法追究,使犯罪嫌疑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

(三)、如果一个人持有数额较大假币,使用达到追诉标准假币,剩余数额部分达不到追诉标准,但将此部分不计入犯罪事实这种做法也不尽合理。因为一个人持有假币,并且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而且他使用假币的数额已经达到追诉的标准,持有假币的行为也是为了使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无论其数额大小,都应该记入犯罪数额,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简单的作为犯罪情节来考虑。

三、对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应分别定罪处罚

(一)、应将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开单独定罪。由于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侵犯的客体也

不尽相同,使用假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比持有假币罪大,

所以持有假币与使用假币应分开来单独定罪。对于只发现有持有行为,未发现其他用假币进行犯罪的,应定持有假币罪。对于只有使用行为,未发现持有假币的定使用假币罪。

(二)、在认定数额上,使用假币罪的起点数额应低于持有假币罪。在新的司法解释未下发之前,原来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最高法《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題的解释》,以1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尚难以追究使用假币的犯罪行为,现以4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更是难以有效地打击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币的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应该在4000元的标准上有所下降,同时要将多次使用假币的行为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认定为犯罪。在量刑上使用假币罪应高于持有假币罪,以示对使用假币罪更大的惩罚。

(三)、对于持有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的,应将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累计计算,以使用假币罪论处。如果说一个人在持有假币的情况下,其目的和动机尚不清楚的话,那么在他使用假币之后,其主观故意就十分明显了,他持有假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其持有的部分假币与使用部分一同定为使用假币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而不受刑法追究的情况。

作者: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全长俊 张璇 编辑:刘庆民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