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人的称呼,其实并不是由企业单位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将任何企业工人的名称定义为职工或员工。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全文中,将企业单位的工人,统称为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直是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而把用人单位里的工人,统称为劳动者。
所以,企业职工或员工的称呼,都是由民间的传称而形成的,并非是国家根据企业的性质进行定义而成的。
在民间,将央企工人称之为员工的比较多,将国企工人称之为员工和职工的都有。
但在国家实行改革之前,企业工人都是称之为职工的,很少有将工人称之为员工的。
员工的称呼,是在改革之后才兴起的称呼。
但在私企工作的工人,从有私企以来,就一直统筹为私企员工,很少听见私企职工的称呼。
于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就开始习惯把国企工人称之为职工,也就是国企职工,把私企工人称之为员工,也就是私企员工。
所以综上所述,其实企业工人的合法称呼,也就是正规的称呼,应该是称呼为劳动者才对。
因为劳动者的称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企业工人称呼的定义。
但其实称呼对于工人来说,叫什么都一样
因为称呼既不增加工资,也不减少工资,仅仅就是个称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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