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民法典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5-04 08:52:24

编者按:2020年8月30日,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社科联联合邀请周林彬先生作客深圳市民文化大讲堂,为市民朋友们做了一场题为“《民法典》:市民生活的基本法”的精彩讲座。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民法典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哪些影响(1)

《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是属于基本法。*在《民法典》公布实施第二天亲自主持中央政治局学习《民法典》,他说“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民法典》是基础性的法律,它仅次于《宪法》的第二法律部门,我们说它是一个在新时期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压舱石的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

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最为重要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世界范围内的代表性立法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民法是调整一个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一类,人身关系。就是器官,我们的身体有关的,比如说大家都知道的姓名、名誉、身体,这是传统的我们都理解的。

第二类,财产关系。跟财产有关系就更加普遍了,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动产典型的汽车、邮票、证券、存款,不动产有房产,看得见摸得着的,在我们《民法典》中我们把它叫做“物权”。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法律部门。民法法典化:整理民法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积累,通过“编与纂”的结合统一认识、裁判和适用,理清不协调之处,使其自成体系“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体现了民法对人“从生到死”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的终极和细致关怀——市民生活的基本法。

应该说《民法》和《民法典》不是中国的制度文化和自由,是学西方的。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罗马法》,它是下现在《民法》的老祖。我们现在用的一些有公法和私法,包括自然人、代理、监护,甚至现在《民法典》出现一个新的制度,比如居住权,其实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找到渊源。中国的《民法典》,新中国的《民法典》有很多制度规范,有中国的特色。

一、《民法典》涉及市民生活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民法典》的各个编章都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

*说我们要把现在行政权力,公权力关在笼子里面,这个笼子就是《民法典》很多的内容,《民法典》的各个编章都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我们这里举例说明。

第一,物权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完善了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业主自治制度、居住权制度等,2007年我们实际上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是这次《民法典》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又完善,这里有房产,有相邻关系,有建筑物小业主的房产权究竟怎么规避。这次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有些进行了制度完善,有些进行了创新。比如第一,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私人建设70年,2007年《物权法》规定,70年到期以后主动延期,这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我们的私人房地产处置多么重要。业主自治。小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这是最基层的组织。

第二,合同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电子合同,以前我们的《合同法》没有电子合同这个类型,尽管我们有电子商务,但是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个产业,特别是这次疫情期间线上交易。另外这里讲高利贷,禁止高利贷,以前民间借贷,24%、30%都可以,现在10%以下,而且私人之间的民事借贷,如果没有约定是无息的,借款要收利息,这是银行、企业之间,老百姓还要收息。

第三,人格权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规定了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将传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并顺应了互联网信息的发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

第四,婚姻家庭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把家风建设入法,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新增夫妻家事代理制度并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新增了离婚冷静期。

第五,《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通过负面清单扩大了遗产范围,新增了丧失继承权情形及宽恕制度,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奠定了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第六,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完善与创新。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免责与减责事由,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生态破坏责任,以及解决高空抛物致害事故的认定和追责。

《民法典》的特点

《民法典》关于市民生活的这样一个基本法,它有什么特点?其实我们一定要强调《民法典》这样一个关于市民生活的一些基本规则,也是我们民法制度从历史到现在发展的本意。《民法典》产生就是市民的法律啊。那这样一个法律在新时期这种以规定市民生活的基本规则,它同我们党的一些执政理念是一脉相承的,符合这个规律的。

第一,强调以民为本。《民法典》在规定民事主体权利的时候特别强调一点,要规定弱势群体的财产权,弱势群体的利益,要保护弱势群体,小孩、妇女儿童、老人,这就是弱势群体。还有一个我们《民法典》也规定了,弱势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农民财产权。《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农民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扭转。

租赁权,小业主的房产权。小业主的房产权这次《民法典》规定了,建筑基本针对三种权利,一种叫专有权,使用面积。但是法律规定隐私权,专有权。特别是《民法典》针对公民权,房地产公司,特别是物业公司对公摊面积的问题,把小业主的一些利益侵占了。这次《民法典》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了。还有管理权,垫付资质的问题。租赁权一般到城市来租赁都是低收入者。这次《民法典》租赁合同专门规定很详细的租赁人、承租人的优先权。还有刚才讲到的适应老人社会,妇女,离婚的弱势一方的居住权,也就是真正享有稳定生活居住的环境,*说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民为本。

第二,融入民族精神。这里讲的民族精神有两个,一个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的道德,比如家风文化,还有一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公平这些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这里都有具体的规定。

第三,实现道德引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在民事生活中,对道德的基本要求,全在这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且这是国家最基本的东西。我们这个《民法典》作为市民生活的基本规范,除了对人的行为要进行规范,还要对整个社会风气和道德引领。

另外《民法典》这里提到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好人条款。还有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英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有这样一个价值观。还有拾得物不返的,以前我们是道德标准,现在上升到法律了。

第四,完善救济渠道。应该强调的是,无权力无救济,无救济无权力。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受到侵犯后,只有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具有法律上意义。《民法典》在传统民事权利的基础上还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比如说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的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物权与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诉前禁令、自助救济规则。

民法是私法,为什么我们现在作为老百姓特别重视它?就是它整个一部《民法典》,它主要是围绕着私人的民事权利展开的,它是权利的问题。相当于《民法典》规定主要民事主体,自然人,社会组织,你市场问题有他那些民事权利。我们国家单行法就是基本法。就是《民法总则》、《合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包含9个法律组成,都放在这里。然后消除一些重复的东西。明年1月1号这部法典就正式实施了。而那9个法律就废止了,九死一生,九九归一。

《民法典》新时代,现在我们新时期,也就是《民法典》的新时代,这里边的题中之意,人格权,然后还有一个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还有违约精神损害。违反合同的物质赔偿就可以了,为什么还给精神损害赔偿啊。还有认定侵害精神性人格病,精神病者,间歇性精神病者他有人格利益啊,你不能随便的侵犯啊。现在这个社会给我们压力越来越大,人们不同程度都有大小程度的精神压力。这个规定相当有益。

还有这里面关于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技术的法定限制。身体临床实验等伦理审查和知情途径,知情的同意权,还有性*扰的民事责任与当地的预防,这个法律规定,肖像、名誉、荣誉,更重要的,更有实际意义的就是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我的隐私是私人空间,私立活动,我的生活不能受到随便干扰,*扰信息、侵害隐私权的方式、电话、短信、通信、扰乱,拍摄他人、窥听,其他方式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出身、身份证号码、生物技术、电子邮箱。不能随便给予了,若随便转过去,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有答案了。

二、《民法典》涉及市民生活的典型例证

第一个例证,孩子在手机或电脑上充值游戏或打赏主播怎么办?

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律应该退还。比如说小明在妈妈网购时偶然看到了付款密码,后来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时,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了8万元,妈妈事后能追回打赏吗?《民法典》规定,大于8岁由法定代理人。以前是10岁,好像现在生活好了,孩子现在早熟了。究竟8岁好还是10岁好呢?作为《民法典》专家有些讨论,也参加过一些讨论,包括专家建议稿。这个问题,一般日常的8岁就可以了。如果是数额比较大的,那他就要监护人同意,能不能追回,这8万元显然要追回。关键这里面降低了年龄的标准。

第二个例证,路上有老人摔倒了,扶不扶?

比如一天小丽在路上散步,突然看到前面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小丽上去将老太太扶起来,在等到老太太家人来之后,老太太却说小丽在扶她时拉伤了她的胳膊,其胳膊之前受过伤,现在伤情更加严重,要求小丽赔偿。小丽应该赔偿吗?小丽扶不扶的问题,见义勇为,扶了以后然后要赔,过去我们认为是道德问题,现在把它变成一种法律了。

《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没有进行规定,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消除了人们对“扶不扶”“救不救”的顾虑,当然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该尽量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尽量减少给他人的伤害。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个例证,借的钱利息太高,怎么办?

小明为了买最新的手机,在网贷平台上借了一笔钱,没想到网贷平台除了收取利息之外还有服务费、管理费等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才几个月过去,利息就累积得跟借款本金一样多了。眼看着快逾期了,而利息越滚越多,远远超出了小明借款时的预期。小明该怎么办?

《民法典》在高利贷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上顺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打击高利贷的呼声,也表达出国家对整治高利贷行业的决心。高利贷会滋生黑恶势力,诱发其他犯罪行为,高利贷损害了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高利放贷行为危害社会安定。就是借贷的利息高和低的问题。《民法典》前面讲了高利贷的问题,这个规则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前《民法典》没出台之前,我们都是最高法院和人民银行为了鼓励民间借贷,解决我们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做一个政策,把这个民间借贷的利率24%次和36%在这个区间,这两条线。于是加上一些人成了职业放贷人。后来觉得这个有点过了,再加上一些P2P,互联网金融的欺诈问题,所以整顿的过程中就逐步要求,不能用他人的钱贷再放出去,这个是无效的。这次的《民法典》一出来以后,又把这个利率降低了。也就是说,降低到现在法定标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以下(如14%)。高利贷的黑恶势力,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随之而来这一方面,我前面说了《民法典》同时规定,如果是民间的,百姓之间的这样一种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就是无息。你可以随时要,但是无息的。民众经营活动的,商业活动的,才有息。但是这个有息最多不能超过4倍,贷款利率的4倍。

第四个例证,被单位主管性*扰,怎么办?

小丽大学毕业后入职了一家企业,担任客户经理,反应灵活、外表不错的小丽在工作中很受主管器重。某天主管在微信上找小丽,暗示小丽若答应与其行“不正当”之事,下次就介绍一位大客户让小丽接手。看到主管的消息,小丽很是生气,但也有些害怕,不知如何处理。

第1010条规定使用了“他人”一词,意味着性*扰受害者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以言语和肢体行为、文字、图像方式进行性*扰都被禁止,还有“等”字包括的其他方式。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财产损害赔偿,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还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扰。单位未尽上述义务的,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性*扰的问题,就是人格权的问题。这里举个例子,就是性*扰问题,这次《民法典》规定的比较细。这里他的一条使用了“他人”,这个就不限于女性。男性*扰女性,有的时候女性也*扰男性。*扰的方式还是比较多方面的,“等”。损害赔偿。现在社会职场男性性*扰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领导必须实行领导责任制。所以单位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做社会调查。如果没有进行,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五个例证,如何给自己的房产设置居住权?

老张有个儿子叫小明,老张在老伴过世后,与李阿姨再婚。老张想着在生前立下遗嘱,让儿子小明继承房屋,但又担心妻子以后无处居住,想着能不能用上《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

所以我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包括物权上,设立居住权,然后扩大亲属的解释。这就直面中国问题的中国方案,这就是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特征,目的限定。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不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权利主体限定。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无偿为原则。依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处分上限定。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的设定,订立居住权合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第六个例证,如何通过人格权诉前禁令保护自己?

小丽为了纪念自己大学毕业,去影楼找摄影师拍了一套照片,最终拍出来的效果不错。小丽取回照片后,发现摄影师的个人微博账号将其照片上传到了网络,由于相关照片较为私密且未遮挡脸部,小丽担心影响不好,要求摄影师删除微博,并提出自己没有许可摄影师使用这些照片,摄影师则声称合同上有许可使用的条款,双方发生纠纷。小丽能否在提请诉讼以前要求摄影师删除照片?

《民法典》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均适用诉前禁令制度。

在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真正做到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非常困难的,从而造成被侵权人损失无法挽回且难以弥补。此时,防范于未然或者在侵权初期就加以禁止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七个例证,丈夫私下借的钱需要妻子偿还吗?

老张迷上了赌博,某日因赌资不足,便私下找了贷款公司借了很大一笔钱,老张也没把决定借款的事情告诉妻子,然后继续把借来的钱用于赌博,没多久便输个精光。妻子与老张长期以来一直不和,后来实在过不下去便协议离婚。离婚后,贷款公司见找老张要不来钱,便一纸诉状将老张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这一诉请能否被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即“共债共签”原则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主要包括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债务,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此类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八个例证,楼上邻居空调发出噪音,可以要求其移除吗?

小明与小丽是上下楼的邻居,楼上小明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在卧室的外墙上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安装后,楼下小丽认为该外机靠近自家窗户,运行时噪音太大,还有滴水问题,影响其休息和开窗通风。小丽可以要求小明移走该外机吗?

《民法典》相邻关系制度。相邻关系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般就是邻居之间,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在化解相邻不动产权利的冲突,提升不动产的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也促进邻里和睦相处。

相邻关系的处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相邻关系侵权的证明。妨害是否存在,从损害后果推定妨害行为的存在,参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的具体规定,对比历史与现状,可以适用习惯(如业主公约)。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容忍义务,场合(如白天还是晚上的噪音)。个体(如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还是病人、老人和儿童)。可回避性,加害方本可避免妨害发生,或容易避免妨害发生而未避免的,构成妨碍。

第九个例证,《民法典》对网络购物有什么规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等电子商务模式取得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亿,较2018年底增长1亿,占网民整体的78.6%;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07亿,较2018年底增长1.16亿,占手机网民的78.9%。对于很多人来说,网络购物更是成为了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于网络购物也投以了充分关注。

网络购物在《民法典》上主要对应的是电子合同制度。《民法典》针对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电商经营者在用户协议等文件中写“以商品出库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或者有卖家在促销活动后以限购、海关积压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等问题,第491条强调了电子合同订立的时间点为提交订单成功之时。《民法典》第496条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等同于商家“写了等于白写”。对于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网络购物电子合同,你没有收到,在运输过程中亏损了,卖家负责,物流方负责,买家不负责任。《民法典》对这个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电子合同的时间,提交订单的成功时间。然后要对一些格式合同进行说明义务。不做提示你就要承担责任,所以这就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第十个例证,《民法典》对小区自治和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

市民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成为“老大难”问题,《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针对性修改,完善了小区自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贯彻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思想。

《民法典》设定了居委会指导和协助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民法典》针对实践中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未征求业主的意见,就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的问题,在第278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列举中,增加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8条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如果不符合这个要求,任何表决都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281条完善了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则。增加了维修资金的用途,即“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增加“更新和改造”,这有利于解决老旧小区面临的实际难题。明确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通过这一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基金的决定权,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电梯广告、楼宇广告、快递柜的租金收益、公共部位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物业服务用房的租金等,在扣除物业公司必要的运营成本外的这些收益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此据为己有。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2)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3)定期报告义务;(4)通知义务;(5)交接义务;(6)交接空档期继续管理义务等。

《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发生,比如说安置挡板或保护网、设置监控摄像头等,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私法的根本任务就是尽其所能地确认和维护个人权利,在座都是《民法典》这部私权保护基本法的关注对象,你们的一言一行都在《民法典》的保护范围内。生活处处有《民法典》的影子,《民法典》也关心着市民生活的点滴。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从纸上,铭刻进所有人的心中,体现在所有人的行动上,加强自身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

嘉宾简介:

周林彬:法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公安厅法律顾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和上海、广州、深圳仲裁委仲裁员等学术、实务职务。先后被授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

(头条运营:科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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