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承担过错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例如:
1.越权代表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向其追偿(新公司法第11条);
2.作为董高职务侵权,直接承担责任、或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后向其追偿(新公司法第191条);
3.违反董高忠实义务(利益冲突)或勤勉义务(合理注意),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80-188条);
4.协助*抽逃出资的共同侵权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5.*清算期间承担清算责任,人身自由和就业受限(*法第15条);
6.*清算期间因过错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赔偿责任(*法第128条);
7.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对主要负责人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法第113-120);
8.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单位犯罪各条款);
9.在单位违法行为中,有过错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行政责任(见于各行政法律)。
(二)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
上述(一)情况中,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有可归责性,承担责任自不待言。但是,亦有部分规范在不考虑法定代表人过错情况下直接将其列为被处罚人或被执行人。
1.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存在6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对失信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进行记载和公布。法院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最高法失信名单规定第1、6条、最高法限制高消规定第1、3条)
2.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被执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民诉法第266条、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4条)
3.公司欠缴税款,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