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补贴范围
(一)企业对新录用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全额培训补贴。企业对新录用的其他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在岗和转岗培训,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全额培训补贴。
(三)企业新录用职工(包含新录用并且签订2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人员)和转岗转业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年6000元,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工作。
(四)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训的,按照竞赛职业(工种)、参赛级别、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盟市、自治区组织的技能竞赛培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培训补贴;参加国家级和世界技能竞赛培训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五)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国内和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六)企业职工参加在线学习培训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计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总时长。补贴资金待参加线下实训后,根据培训人员取得证书情况予以结算。
二、培训补贴标准
凡补贴性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6课时,培训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除《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外,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
(二)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培训,培训补贴按照基础补贴并统一上浮20%执行。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培训课时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 超出课时部分补贴。基准培训补贴标准为: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600元。超出课时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
2.培训课时超过56课时,但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培训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补贴。
三、培训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单位)或个人。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2.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后,由企业、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支付。对企业申请或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科技园8号楼五楼521室
咨询电话:0471-4393753
编辑:云 倩
责编:张 帅
初审:张 霞
终审:张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