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
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1.
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2.
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