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无因管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5-07-06 04:26:39

无因管理和好意施惠要怎么区别,无因管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也翻译为情谊行为,君子协定(但有人认为情谊是中性词,好意实惠是褒义词,君子协定在国际合同中使用)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

法定

或者约定

义务

,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

法律事实

。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

顺风车

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属于事实行为,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

之债的产生是基于

法律

规定,而非

当事人

意思。
而好意施惠不是法律事实。


在事实行为中虽然意思表示不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还是有意思表示的,只不过这个意思表示不对事实行为的成立产生影响。法律已经规定了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不必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而已。然而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而且情谊行为中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更没有规定情谊行为。所以情谊行为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产生效果,并不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

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情谊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要求返还,即甲主动请乙吃饭,事后不能要求乙返还。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