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办理退休时,能被社保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临时工能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这是能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最重要的因素。对于连续工龄的认定,主要认定的依据是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不能作为认定工龄或是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在80年代,很多国有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往往会根据季节使用部分临时工,在当时的临时工中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企业自行使用的临时工。这种临时工主要季节性,或是短期性的,需要的时候,可以招收一定的临时工到临时工作一个月,或是几个月,不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取消,下次再需要的时候,还可以再次到企业做临时工。
第二种情形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招收使用的临时工。这类临时工不占用招工指标,只需要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需要临时工的人数,然后由企业招收录用,这类临时工由于相对比较固定,很多人还要通过关系才能进入,在企业有招工指标时,可以将这部分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对于临时工工作工龄的计算,如果属于企业自行使用临时性的临时工,也就是我刚才介绍第一类的临时工,这是不能计算为国家正式的工龄,即使后来被所在的企业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的计算是从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计算。
对于第二类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虽然也是临时工,但相对是固定的,长期的,这类人员在临时工的岗位上,被自己所从事临时工的工厂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要从最后一次在该企业从事临时工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临时工工龄的计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时对各个地方的劳动厅有很多复函,这几个复函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比如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9月25日,对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中(劳动厅函【2022】33号)指出,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的工人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统筹前的临时工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后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是缴费年限。
根据这个规定来分析,临时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满足三个要点。一是按照规定招收录用的临时工,不是临时性的季节工或是短期临时工;二是在该企业从事临时工时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在从事临时工期间多次中断临时工的,从被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日期开始计算;三是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临时工。
综上所述,临时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之前,被招工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龄,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应当视同为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从最后一次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临时工期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个人档案为依据,盖了企业公章的收据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