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开原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府预对兴工路北侧、工业路南侧、建设街东侧、香榭里小区西侧区域进行旧城区、旧工业区改造,预对该区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开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征 收 人:开原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开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兴工路北侧、工业路南侧、建设街东侧、香榭里小区西侧区域。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区域征收规划图为准,具体名单以征收通知单为准。征收房屋面积9350平方米,涉及居民69户、企业单位一家。
三、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完成搬迁。
(一)货币补偿
1.本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有照房屋和认定为合法的无照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均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价格为最终补偿价格。
2.征收区域内的房照使用性质为经营的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单价加上该单价与征收区域新建同类安置房单价的差价50%,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再以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街道和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区域内各类房屋按原有房照标注的使用性质安置。回迁安置所需楼房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回迁安置区域规划图为准,回迁安置所需楼房的建筑图纸由承建单位负责提供,征收工作启动时在征收区域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本征收区域内各类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如下:
1、原有房照标注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楼房房屋回迁安置所需楼房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回迁安置区域规划图为准,回迁安置楼为六层楼房,室内设施同该区域商品住宅楼等同。
(1)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挑的原则在原有楼层确定房间号。
(2)由于各户房照面积大小不一,回迁安置原则上不低于原房照面积,按就近户型安置。
(3)被征收人选择就近户型安置的,投楼款按以下办法交纳:被征收人原有房照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原房照面积以外部分按所选择楼层的建设成本价格:一、二层2500元 /㎡;三、四层2600元/㎡;五层2400元/㎡;六层2200元/㎡交款。
(4)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选择大于就近户型的交款办
法为被征收人原有房照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原房照面积部分按本区域同等房屋商品价一、二层4500元 /㎡;三、四层4600元/㎡;五层4400元/㎡;六层4200元/㎡交款交纳。选择小于应安置就近户型的,按本区域同等房屋商品价对小于原房照面积部分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有住宅房照楼房从事商业经营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安置门市或安置住宅,具体办法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门市的按原房屋缴纳征收地块同类商业门市房照房屋与住宅房照用于经营的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后即可按照有照商业门市楼房房屋进行安置。即在本征收规划区域予以回迁安置门市楼,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本区域回迁安置规划图为准。具体办法如下:
(1)回迁楼位由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挑的原则确定。
(2)由于原有房照面积大小不一,回迁安置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原房照面积,按原房照面积就近户型安置。回迁楼为一层门市。
(3)被征收人原有房照面积互补找差价,被征收人按新建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下浮20%计价,支付超出原房面积至就近户型面积部分的房款。
(4)被征收人为改善经营环境自愿选择大于就近户型房屋的,超出就近户型面积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计算。
(5)安置楼室内设施与本区域同类商品房等同。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宅的,享受原房照面积部分住宅房照用于经营的房屋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差价后按照有照住宅楼房进行安置。
3、原有房照标注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的平房房屋回迁安置所需楼房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回迁安置区域规划图为准,回迁安置楼为六层楼房,室内设施同该区域商品住宅楼等同。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挑的原则在规定安置房源中确定房间号。
回迁楼安置标准:现有房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安置一室一厨,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楼房;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安置面积不低于56平方米楼房;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安置二室一厨,面积不低于68平方米楼房;55平方米至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安置三室一厨,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楼房。75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面积不低于95平方米楼房,也以根据个人申请选择75平方米或低于75平方米的户型,选择小于应安置就近户型的,按本区域同等房屋商品价对小于原房照面积部分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规定户型安置的,投楼款按以下办法交纳:被征收人原有房照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原房照面积以外部分按所选择楼层的建设成本价格:一、二层2500元 /㎡;三、四层2600元/㎡;五层2400元/㎡;六层2200元/㎡交款。
(4)被征收人为改善居住条件选择大于就近户型的交款办法为被征收人原有房照面积部分互不找差价,超出原房照面积至规定户型部分面积按所选择楼层的建设成本价格:一、二层2500元 /㎡;三、四层2600元/㎡;五层2400元/㎡;六层2200元/㎡交款,超出规定户型面积部分按本区域同等房屋商品价一、二层4500元 /㎡;三、四层4600元/㎡;五层4400元/㎡;六层4200元/㎡交款交纳。
(三)其他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住房由个人解决,房照标注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房照标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偿暂发24个月,从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回迁日期暂定为2023年12月(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回迁的,超期部分临时安置补偿按标准双倍计算。
3.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偿,房照标注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按房照标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予以补偿;房照标注使用性质为经营的房屋按房照标注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予以补偿。
4.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包含在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内,不重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非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
(2)非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同类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增加50%补偿。
5.水表每块补偿100元;电表每块补偿200元;数字电视凭铁岭数字电视使用证及机顶盒每户补偿350元;安装空调的每组补偿3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原房水表、电表不予补偿,回迁进户时也不另行收费。
6.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被征收人房屋以外和利用国有土地生产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国有土地地级确定补偿类别及标准予以适当补偿。(适用于平房及企事业单位)补偿面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面积,如果是单体多层建筑的应减去该建筑的投影占地面积。补偿标准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市国有土地地级基准地价的50%给予补偿;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百分比乘以出让单价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一个征收项目跨越两个地级的按照地级高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奖励。从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1—1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5000元;在11—2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3000元;在21—3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200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补偿再给予奖励500元。
四、相关政策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现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2.征收区域内的各类产权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使用性质征收补偿。对于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对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住单位自管产房屋的,凭单位出具的经市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证明可按私产永久性产权处理。
7.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房屋所有权人现已去世的,应当到房产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征收人对该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本《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仅供征求意见使用。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最终《征收方案》以市政府正式公布为准。在征求意见期内,相关意见反映给市征收办。
*024-73622193;
地址:文化路71号二楼213室;
联系人员:周常龙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来源:开原市人民政府网